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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盗窃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Z286号 

被告人王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区**镇**村*组,现住在**路**小区,2015年12月7日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10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王某在与被害人易某某同居期间,编造理由拿到被害人易某某房门钥匙,窜至西二路某某小区易某某的住处,分别于2020年9月11日、9月17日、9月22日盗窃易某某放置于主卧室衣柜抽屉内的黄金首饰(老凤祥黄金戒指三枚、黄金手镯一只、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链一只、黄金吊坠一枚,黄金耳钉一对)和次卧室床头柜抽屉内3000元现金,后黄金首饰销赃于临渭区西一路周大生珠宝店,所得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黄金首饰总值为人民币28061元。

2.2020年10月8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在临渭区杜桥办五里铺*组**宾馆入住期间,因未携带房门钥匙,从宾馆前台拿到房门总卡,随后其敲310房间,确定该房客不在房间,便用房门总卡打开房间盗窃被害人王甲放置于电脑桌上的黄金手镯一只和200元现金,后黄金手镯丢失,盗窃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黄金手镯总值为人民币112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高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实施入户盗窃,数额为42531元,已达巨大追诉标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量刑时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冬蕾

(院印)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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