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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盗窃案)_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安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3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城郊街道办事处城南社区**组,现住广水市**院**。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广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2月21日由安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将本案退回安陆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安陆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安陆市府城办事处甲小区4栋一单元顶楼,采取翻墙进入1101室被害人某某某家阁楼,通过阁楼进到室内翻找财物,在卧室床头柜抽屉内找到一条系着红绳的黄金挂坠。因某某某回家发现,被告人王某某原路返回逃离到顶楼,又通过阳台进入二单元1103室被害人许某甲家室内翻找财物,翻找财物未果后从室内出来躲藏到十层楼的管线道内,随后被前来寻找的某某某发现并抓获。案发后,经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珠宝检测中心鉴定评估,被盗足金挂坠估价为2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证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许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某某某、许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搜查笔录、指认笔录等笔录;6.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珠宝检测中心鉴定评估报告;7.相关现场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伟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安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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