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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盗窃案)_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住定西市安定区**镇**村**社**号。2014年4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2016年6月28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2017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撤销缓刑,合并执行2年6个月,于2019年3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月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进入未锁门的定西市安定区永定西路健康3路62号独家院,盗窃东芝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和步步高牌H6学习机一部,价值384元。

案发后,办案民警追回被盗笔记本电脑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指认、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书记员:康 艳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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