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王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村**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8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7日,贵阳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系贵阳市观山湖新世界金麦花园**快递员。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15日期间,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在新世界金麦花园**快递门面内分拣自己配送区域包裹之机,五次秘密窃取非自己配送区域的手机六部并占为已有。经鉴定,涉案六部手机价值共计25694元。
案发后,侦查机关追回手机二部,同时被告人王某家属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三面照及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
证人证言:万某的证言;
被害人的陈述:秦某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王某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贵阳市观山湖区发展和改革局 观发改价认【2020】9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王某、秦某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酌情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伍光容
检察官助理 韩晨霏
2020年1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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