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依检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3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兰县林业局**林场家属楼**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9日因盗窃他人财物被依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盗窃被依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不批准逮捕,同日由依兰县公安局执行,9月27日被依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依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依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至9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在依兰县林业局**林场施业区内盗窃红松果实。2019年9月9日10时许,王某某再次到该处盗窃红松果实时被被害人李某甲发现后将其扭送到公安机关。经鉴定:被盗窃红松果实价格为人民币2,141.6元。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9月9日被扭送到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扣押清单、赔偿协议、谅解书等;
2. 证人辛某某、贺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依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
6. 依兰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汝绍华
检察官助理:夏乾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取保候审于依兰县烟筒山林场家中。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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