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乡**村**号,住深圳市**区**村**栋**房**号房。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4日被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盗窃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居住在本市**区**村**栋**室**号房。该502室分为独立的三间套房,被害人汪某居住于3号房。被告人王某某乘被害人汪某不在之际,用卡片撬拨开房门进入房内,盗走8包硬壳中华香烟(经鉴定,价值360元)、一条项链、现金港币100元及人民币80元。同年7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采用同样的办法进房盗走1包硬壳中华香烟(经鉴定,价值45元)及现金人民币3元。被害人汪某接到手机绑定的房内监控报警随即报案。同日15时许,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扣押人民币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被盗现金照片;2.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身份信息、人员指纹卡、违法犯罪经历以及从轻从重情节核查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汪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深圳市罗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一组,被害人汪某的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光盘一张(附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一年以上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嵘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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