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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盗窃案)_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城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王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庆城县**镇**街**号,现住址**区**道**号**家属楼**单元**室,农民,无党派。2000年因吸毒被庆城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6个月。2006年因吸毒被庆城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6个月。2007年因吸毒被庆城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12个月。2009年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庆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9年3月15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20日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庆阳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0年4月19日吞食刀片后被庆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1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2011年10月13日被庆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当日被庆城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2年4月13日被解除监视居住。2013年2月22日因患有严重疾病被庆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后外逃,2014年2月19日被庆城县公安局决定没收保证金。2020年7月8日被庆城县公安局上网追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4日被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29日被庆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庆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抢劫罪

2011年10月12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携带刀具、螺丝刀及手钳等工具,到庆城县**路**家属楼**单元**室李某某家,用银行卡透开铁门进入室内欲实施盗窃作案,被回家做饭的李某某遇见,王某见状即逃离现场。后李某某和保安追赶至原**油田**院内**家属楼**单元楼梯处,王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子架在自己脖子声称“谁来我就自杀”,李某某等人见状不敢靠近,王某遂从窗户跳下,后被育才路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

盗窃罪

1.2010年1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到庆城县**镇**街**巷张某某家二楼,用携带的塑料卡片将二楼房门透开,盗窃**台式电脑1台,价值3750元。逃离现场后王某将电脑出售,获款用于换取毒品吸食。

2.2010年1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携带平口螺丝刀、老虎钳和塑料卡片等到庆城县**镇**巷内常某的住处,撬开房门进入室内,盗窃**型台式电脑1台,价值1080元。逃离现场后王某将电脑出售,获款用于换取毒品吸食。

3.2010年2月1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携带老虎钳到庆城县**镇贺某某的租住屋,用老虎钳扭断门锁进入室内,盗窃**台式电脑1台,价值1560元。逃离现场后王某将电脑出售,获款用于换取毒品吸食。

4.2010年2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携带老虎钳到庆城县**镇**坡附近麻某某的租住屋,用老虎钳扭断门锁进入室内,盗窃现金500元。被盗现金被其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5.2010年2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携带老虎钳到庆城县**镇**街**楼赵某某住处,用老虎钳扭断大门铁锁进入室内,盗窃组装台式电脑1台,价值2656元。逃离现场后王某将电脑出售,获款用于换取毒品吸食。

6.2010年3月1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携带老虎钳和塑料卡片到庆城县**镇**区**号楼杨某某住处,用塑料卡片透开房门进入室内,用老虎钳撬掉卧室内一红木箱上的锁子,盗取箱内现金4888元。被盗现金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7.2010年3月份一天10时许,被告人王某携带老虎钳到庆城县**镇**区许某某经营的商店,用老虎钳扭断店门铁锁进入店内,将放于柜台抽屉的300元现金盗走。被盗现金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8.2010年3月19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携带塑料卡片到庆城县**镇范某某的**电脑培训学校,用塑料卡片透开门锁进入室内,将存放于写字台抽屉内500元现金盗走。被盗现金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9.2010年4月初一天中午,被告人王某携带塑料卡片到庆城县**医院旧址斜对面郭某某租住屋,用塑料卡片透开房门进入室内,将存放于衣柜抽屉里黑色女式钱包的900元现金盗走。被盗现金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10.2010年4月初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王某携带塑料卡片到庆城县*8医院旧址对面的旧家属楼三楼李某甲等人的租住房,用塑料卡片依次将李某甲家房门和其邻居房门透开,进入室内未发现有价值的物品后逃离现场。

11.2010年4月5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携带塑料卡片到庆城县**馆内,用塑料卡片透开何某某宿舍房门进入室内,盗窃黑色**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2291元。逃离现场后将被盗电脑出售,赃款用于换取毒品吸食。

12.2010年4月10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携带老虎钳到庆城县**镇**街**巷齐某某家,用老虎钳扭断大门铁锁进入室内,盗窃**台式电脑1台,价值2475元。逃离现场后,被庆城县公安局110巡逻民警发现,王某将所盗电脑丢弃逃离。破案后被盗物品退还失主。

13.2010年4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携带螺丝刀、老虎钳、塑料卡片到庆城县**镇**寺旁边的**家属院一户人家门前欲撬门实施盗窃作案时,被庆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当场抓获。

14.2010年6月3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携带平口螺丝刀到庆城县**镇**家属楼**单元**室杜某家,用平口螺丝刀撬开房门进入室内,盗窃铂金项链1条、铂金戒指1枚、手机1部,人民币现金200元和美元100元(人民币682.8元)。被盗现金及物品被其用于购买毒品吸食。经鉴定,被盗的铂金项链价值3200元、铂金戒指价值2680元。

15.2010年6月8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携带平口螺丝刀到庆城县**镇**公司郭某某所住**宿舍,用平口螺丝刀撬开宿舍房门进入室内,盗窃黑色**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4230元。逃离现场后将被盗电脑出售,赃款用于换取毒品吸食。

16.2010年7月8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携带平口螺丝刀到庆城县**家属楼**单元**楼**室张某甲住处,用平口螺丝刀撬开房门进入室内,盗窃现金6200元、黄金项链1条、黄金吊坠1枚、黄金戒指1枚。王某将被盗现金用于购买毒品吸食。经鉴定,被盗的黄金项链和吊坠价值3675元、黄金戒指价值438元。破案后被盗黄金首饰已追回并退还失主。

17.2012年2月4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携带老虎钳到庆城县**小学翻墙进入院内,用老虎钳撬开门卫许某甲所住房门门锁进入室内,盗窃**香烟2条。逃离现场后将被盗香烟吸食。

18.2012年2月4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到庆城县**镇**开发区李某乙租住房,用随身携带的银行卡透开房门进入室内,盗窃黑色**液晶电视机1台,价值1309元。被盗物品销赃获款用于吸食毒品。

19.2012年7月1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到庆城县**镇**巷方某某租住屋,见房门开着即推门进入,趁其家人窦某某熟睡之机,盗窃黑色**液晶电视机1台,价值1900元。被盗物品销赃获款用于吸食毒品。

20.2012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到庆城县**镇**招待所**房间,趁被害人杨某甲熟睡之机,盗窃黑色**笔记本电脑1台、**照相机1部、U盘3个、现金180元。被盗现金及物品被其用于购买毒品吸食。经鉴定,被盗的笔记本电脑价值1995元、**照相机价值776元。

21.2012年8月16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到庆城县**医院住院部**楼**医办室,见该办公室门未锁推门进入室内,盗窃黑色**台式电脑1台,价值3298元。被盗物品销赃获款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22.2012年12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到庆城县**局宿舍楼**室田某某宿舍,用随身携带的银行卡透开门锁进入室内,盗窃黑色**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2280元。被盗物品销赃获款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23.2013年1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随身携带老虎钳和银行卡到庆城县公安局对面**巷内李某丙租住屋,用银行卡透开窗户栓,再用老虎钳扳断防护栏,翻窗入室,盗窃黑色**液晶电视机1台、现金5000元。被盗现金及物品被其用于购买毒品吸食。经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2328元。

24.2013年2月1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到庆城县**镇**区租住院**楼史某某租住房,用随身携带的银行卡透开窗户栓,翻窗进入房内,盗窃黑色**台式电脑1台,价值2871元。被盗物品销赃获款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25.2013年2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到庆城县**镇**路**家属楼**室张某丙家,拉开防盗网,拨开防盗锁,撞开木质门,进入室内,盗窃黑色**液晶电视机1台、**香烟1条(价值150元)和现金20000元。被盗现金及物品被其用于购买毒品吸食。经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700元。

26.2013年2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到庆城县**镇**大厦**楼**招待所王某某租住房,用随身携带的银行卡透开门锁进入室内,盗窃黑色**台式电脑1台,价值1470元。被盗物品销赃获款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综上,被告人王某抢劫作案1起;盗窃作案26起,其中未遂2起,盗窃财物价值47062元,盗窃现金39350.8元,共计盗窃财物价值86412.8元,被盗现金及财物大部分用于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材料,收押人员入所体检登记表,被告人健康检查表,移送案件通知书,情况说明,诊断证明,人体损伤检验记录,X线检查诊断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庆阳市公司卷烟类价格表,中国银行外汇牌价,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申请书,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赵某甲、崔某某、李某丁、李某戊、王某甲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常某、贺某某、麻某某、赵某某、杨某某、许某某、范某某、郭某某、李某甲、何某某、齐永金、杜某、郭某某、张某甲、李某某、许某甲、李某乙、方某某、杨某甲、吴某某、田某某、李某丙、史某某、张某丙、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持刀以自杀相威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王某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刑,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王某实施的其中两起盗窃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怡麟

                                                                        20201118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庆城县看守所;

2.侦查卷壹宗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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