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盗窃)(公开版)_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刑诉〔2017〕150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镇**村**号。2009年9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2年8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6年9月12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4月18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5月18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4月3日、6月18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我市及佛山市等地多次盗窃作案,现金及部分赃物共价值人民币111290元以及港币2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10月22日左右,被告人王某某窜至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和善心诊所,盗得被害人周某福红酒1瓶、内有急救药品等的急救箱1个(未能核价)后逃离现场。

2、2016年11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我市西区粤锋贸易商行,盗得被害人吴某锋现金人民币4000元、洋酒5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70元)、电脑和打印机各1台(未能核价)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款、赃物未能缴回。

3、2016年11月16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我市港口镇港福路73卡的中山市和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盗得被害人吴某洪的电脑和打印机各1台(未能核价)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

4、2016年11月17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我市港口镇保利国际广场一期茶居士商行,盗得被害人吕某秋的法国黑骑兵白兰地VSOP700ml、法国黑骑兵白兰地XO700ml各1支、轩尼诗VSOP2支、飞天茅台1支(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2480元),以及礼盒茶具2套、2012舍得酒2支、大支蓝带1支、52度五粮液1支、四特酒珍藏版52度酒1支(均未能核价)。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

5、2016年11月1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我市港口镇****花园一期**栋商业街**、*****公司,盗得该公司的一体式电脑10台(未能核价)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

6、2016年11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我市西区瑞安花园龙昇源担保公司,盗得被害人韩某徽保险柜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72000元)及小米电视1台(未能核价)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款、赃物未能缴回。

7、2016年11月27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我市板芙镇纯水岸二期工地现场,盗得中山市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纯水岸物业服务中心的电线6卷(未能核价)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已缴获发还被害人。

8、2016年11月28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我市火炬开发区凯茵雅豪坊A29华粤兴能源有限公司,盗得被害人梁某芬的联想牌一体机电脑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00元)。破案后,赃物已缴回发还被害人。

9、2016年11月28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能源有限公司作案后,又窜至凯*******卡和泉**,盗得被害人段某望的冰种玉镯1个,金俊眉茶叶1盒,XO洋酒3瓶,红10瓶酒(均未能核价)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被盗XO洋酒3瓶、茶叶1盒、红酒4瓶已缴获发还被害人,其余赃物未能缴回。

10、2016年11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我市西区***区**幢**卡之一****有限公司,盗得被害人刘某胜的电脑主机4台、电脑显示器6台、电视1台、打印机1台、联想电脑1台(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20440元)和手表3块、移动硬盘2个、充电宝1个(均未能核价),以及港币2000元、人民币6000元等物。破案后,赃物已缴回发还被害人,赃款未能缴回。

2016年11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中山市板芙镇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其处缴获赃物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

二О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5册、视听资料光碟2张、散页材料1份;

3、扣押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