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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立、王某滥伐林木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王某某等人滥伐林木案

王某立、王某滥伐林木案

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泉市院环检刑诉〔2019〕25号

被告人王**,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4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平泉市***镇***村**组**号,现住址:河北省平泉市**镇***村**组**号,2018年7月9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平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41964********,满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平泉市**镇***村**组**号,现住址:河北省平泉市**镇***村**组**号,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平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王**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王**、王*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二人合伙购买的王振久家位于平泉市**镇***村八组河套边和**沟的杨树组织工人砍伐并销售牟利。

经承德保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平泉市**镇***村*组河套边和**沟采伐林木总蓄积为15.369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王*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峰

2019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王*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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