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等三人盗窃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职检刑诉〔2019〕76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01月05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51972********,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市**镇**村***号。现居住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小镇*号楼***室。原系青岛****物流有限公司职工。2018年12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05月22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31990********,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县***街道***村***号。现居住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村。个体经营者。2018年12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万某某。男,1971年11月08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61971********,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乡***村***号。现居住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号楼*单元***户。个体经营者。2019年1月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万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原系黄岛区***路****号****物流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员工,2018年11月调至**物流**仓库工作。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10月至12月多次联系被告人杨某某,趁***路****号的公司仓库无人之机,由杨某某驾驶货车至该公司门口,王某某将仓库内的货物用叉车装上杨某某的货车实施盗窃,并将货物卖与杨某某。后杨某某将盗窃所得货物又分别卖与被告人万某某及杨**等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0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某盗窃**物流仓库内铸钢件四箱,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车牌号鲁******的货车将该铸钢件运出。被告人王某某以5900元的价格将该铸钢件卖与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杨某某以7240元的价格卖与被告人万某某。

2、2018年10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某盗窃**物流仓库内铸钢件三箱,其中两箱为刹车片。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车牌号鲁******的货车将该铸钢件运出。被告人王某某以1573元的价格将该铸钢件卖与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杨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将两箱刹车片卖与一陌生人。

3、2018年10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某盗窃**物流仓库内铸钢件五箱,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车牌号鲁******的货车将该铸钢件运出。被告人王某某以7500元的价格将该铸钢件卖与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杨某某连同10月21日剩余得一箱铸钢件以10100元的价格卖与被告人万某某。

4、2018年11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某盗窃**物流仓库内铸钢件四箱,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车牌号鲁******的货车将该铸钢件运出。被告人王某某以5700元的价格将该铸钢件卖与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杨某某以7390元的价格卖与被告人万某某。

5、2018年11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某盗窃**物流仓库内铸钢件六箱,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车牌号鲁******的货车将该铸钢件运出。被告人王某某以8800元的价格将该铸钢件卖与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杨某某以11000元的价格卖与被告人万某某。

6、2018年12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某盗窃**物流仓库内铸钢件六箱,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车牌号鲁******的货车将该铸钢件运出。被告人王某某以12750元的价格将该铸钢件卖与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杨某某以14000元的价格卖与杨洪明。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盗窃六次,盗窃数额为50730元;被告人刘**隐瞒掩饰犯罪所得四次,数额为357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扣押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和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明知杨某某销售的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秀珍

2019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万某某现羁押于青岛第三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补充材料一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