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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等五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刑诉〔2019〕413号

被告人王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镇**巷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太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1月28日对王某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0日对其变更为监视居住。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对其重新办理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住安徽省定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太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9月15日对杨某取保候审;2018年9月14日对其变更为监视居住。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对其重新办理监视居住。

被告人罗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6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住安徽省定远县**路**号**栋**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太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1月21日对罗某某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9日对其变更为监视居住。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对其重新办理监视居住。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3371978********,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路**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太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2月16日对白某某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4日对其变更为监视居住。本院于2019年6月6日对其重新办理监视居住。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10103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住上海市普陀区**路**号**栋**楼**座。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太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2月13日对徐某某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4日对其变更为监视居住。本院于2019年6月6日对其重新办理监视居住。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杨某、罗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白某某、徐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6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与被告人王某、杨某、罗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案审查。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3月15日、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12日、6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查后分别于2019年5月12日、7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5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杨某、罗某某、金某某(已判决)等人在世纪佳缘等婚恋网站以聊天方式骗取他人联系方式后,将收集带有被害人手机号码、微信号码等内容的单身人员信息数据整理后提供给俞某某(已判决)。被告人王某、杨某、罗某某通过出售、提供人员信息的方式分别获得报酬38616元、19939元、9392元。俞某某将获得的公民信息再出售给上海**今生婚姻介绍所、上海**婚姻介绍所以及其他婚介公司以此获取报酬。自2016年以来,俞某某向上海**今生婚姻介绍所经营者即被告人白某某共出售单身人员信息21461条,被告人白某某通过该种购买信息的方式使得上海**今生婚姻介绍所获取签单总额433500元。自2015年11月以来,被告人徐某某作为上海**婚姻介绍所的投资人,通过上述方式从俞某某处购买公民信息53900余条,被告人徐某某通过该种购买信息的方式使得上海某某婚姻介绍所获取签单总额1426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太和县人民法院判决书、会员签单数据等书证;

证人金某某、俞某某、孟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王某、杨某、罗某某、白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杨某、罗某某非法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徐某某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馨

2019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镇**巷村**号;被告人杨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安徽省定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罗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安徽省定远县**路**号**栋**室;被告人白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路**号;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上海市普陀区**路**号**栋**楼**座。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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