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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公开版)_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9********,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镇**村。2018年9月11日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2019年10月17日分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8********,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镇**村。2018年11月9日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7日被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或约见值班律师、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以销售牟利为目的,从外地购买烟花爆竹等物品4976箱,存放于其租用的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崔家村崔某某的库房内。同年5月17日16时许,被对辖区内进行安全检查的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葛沟派出所民警发现查获。经鉴定,涉案烟花爆竹价值为122875元。

涉案烟花爆竹现已被公安机关销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查、辨认等笔录;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崔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买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自果

2020年5月19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分别为1596640****、1527549****);

2.案卷三册,卷外材料八张;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二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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