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原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绰号“某某甲”,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0102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捕前住原平市**小区。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我院批准,同年2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邢某某,男,绰号“某某乙”,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22221972********,汉族,小学文化,定襄县**镇**村人,农民,捕前住忻州市**路**。曾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3月20日被定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犯故意伤害、强奸罪于1993年被定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因犯赌博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又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我院批准,同年2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绰号“某某丙”,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22021974********,汉族,初中文化,原平市**乡**村人,农民,捕前住**小区。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我院批准,同年2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史某甲,女,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22021970********,汉族,中专文化,太原铁路局原平车务段**,捕前住铁路小区。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我院批准,同年2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原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邢某某、张某某、史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6日至1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邢某某、张某某、史某甲在西镇乡胡沟村、下社村、西镇村等地以麻将“推板板”的方式组织他人赌博,累计参赌人员达二十人以上、赌资十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邢某某、张某某、史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邢某某、张某某、史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四被告人自愿适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长: 史秀云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邢某某现羁押于原平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史某甲现羁押于忻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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