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生于1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10,系陕西省西安市**区**街道办**村1组村民。
该王自幼上学,初中一年级辍学后打工,2013年7月7日因犯强奸罪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7年2月6日减刑释放。2019年8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辩护律师:王涛,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手机18710828869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生于1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17,系陕西省西安市**区**街道办**村定王组村民。
该王自幼上学,初中辍学后一直在外打工。2019年8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中专文化,生于1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012,系陕西省西安市**区**街道办**村1组村民。
该王自幼上学,中专毕业后一直在外打工。2019年8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辩护律师王明远,男,陕西辰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17,系**区**街道办**村四组村民。
该刘自由上学,初中辍学后在外打工。2013年5月29日因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18年2月减刑释放。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蒲城县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同年10月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经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王某某、王某甲、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经过了两次退查,审核了全部案件证据材料。被告人王某、王某某、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底,被告人王某、王某某、王某甲三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王某的提议下共同贩卖毒品(海洛因)。具体分工是被告人王某负责买卖毒品,王某某负责埋雷,王某甲出资3000元。后被告人王某分别从上线“狼”(王**,已去世)和“二浩”(身份不明)处购得毒品,并与被告人王某某对毒品掺入脑复康药面后分包,由王某某埋雷,先后卖给蒲城籍吸毒男子胡某海洛因26克;期间王某某自己卖给胡某海洛因15克。
2、2019年8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恳求被告人刘某,从毒贩刘某(另案处理)处给自己购买10克海洛因。刘某就从刘某某处买到10克海洛因并交给被告人王某,王某又将这10克海洛因交给被告人王某某时两人当即对这包海洛因进行了称重,连同包装正好是10克。同年8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除自己吸食外,将剩余的海洛因掺假分包后,准备卖给蒲城籍吸毒人员胡某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缴获毒品疑似物10包。经鉴定,缴获的疑似毒品其中9包均含有海洛因成分,净重共计:9.6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物证;4.辨认笔录及手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王某某、王某甲、刘某四人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宁虎
2020年4月20日
附:
1.各被告人现羁押在蒲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起诉书30份,量刑建议30份,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视听资料:光盘6张;
5涉案款物:人民币8600元
6零散证据材料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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