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荣、林某肥、黄某东等人故意毁坏财物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检刑诉〔2019〕114号 

被告人王X荣,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XXXXXXXXXX,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XX镇XX村XX屯XX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X肥(小名“日X”),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XXXXXXXXXX,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XX镇XX村XX屯XX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X冻(曾用名王X动,小名“日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XXXXXXXXXX,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XX镇XX村XX屯XX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X专(小名“阿X”),男,19XX年XX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XXXXXXXXXX,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XX镇XX村XX屯XX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X(小名“日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XXXXXXXXXX,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XX镇XX村XX屯XX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X帅(小名“阿X”),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XXXXXXXXXX,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XX镇XX村XX屯XX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1日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X松(曾用名林X送),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XXXXXXXXXX,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XX镇XX村XX屯XX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1日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X门(小名“日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XXXXXXXXXX,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XX镇XX村XX屯XX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1日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莫X让,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XXXXXXXXXX,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XX镇XX村XX屯XX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X旺(曾用名黄X望),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XXXXXXXXXX,壮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XX镇XX村XX屯XX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冉X(曾用名冉X政,小名“冉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XX镇XX村XX屯XX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X强(小名“日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XX镇XX村XX屯XX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莫X干(小名“阿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XXXXXXXXXX,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XX镇XX村XX屯XX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X万(小名“日万”),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XXXXXXXXXX,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XX镇XX村XX屯XX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1日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X(小名“日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XXXXXXXXXX,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XX镇XX村XX屯XX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1日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X诚(曾用名黄X谋),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XXXXXXXXXX,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XX镇XX村XX屯XX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1日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莫X腾(小名“日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XXXXXXXXXX,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XX镇XX村XX屯XX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1日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X定(小名“日X”),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XXXXXXXXXX,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XX镇XX村XX屯XX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1日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X峰(小名“日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XXXXXXXXXX,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XX镇XX村XX屯XX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1日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X(小名“日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XXXXXXXXXX,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XX镇XX村XX屯XX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1日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X乐(小名“日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XXXXXXXXXX,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XX镇XX村XX屯XX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X相(小名“日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XXXXXXXXXX,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XX镇XX村XX屯XX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黄X厚(小名“阿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XXXXXXXXXX,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XX镇XX村XX屯XX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X(曾用名李X恩,小名“日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XXXXXXXXXX,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XX镇XX村XX屯XX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X灵(小名“一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XXXXXXXXXX,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XX镇XX村XX屯XX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莫X帽(小名“日X”、“卜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XXXXXXXXXX,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XX镇XX村XX屯XX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林X生,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XXXXXXXXXX,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XX镇XX村XX屯XX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X豪(小名“日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XXXXXXXXXX,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XX镇XX村XX屯XX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韦X桂(小名“卜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XXXXXXXXXX,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XX镇XX村XX屯X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林X廖(曾用名林X料,小名“日X”、“卜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XXXXXXXXXX,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XX镇XX村XX屯XX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X春(小名“乜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XXXXXXXXXX,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XX镇XX村XX屯XX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陈X花(小名“乜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3119XXXXXXXXXX,壮族,文盲,农民,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XX镇XX村XX屯XX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黄X盯(小名“乜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XXXXXXXXXX,壮族,文盲,农民,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XX镇XX村XX屯XX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黄X实(小名“乜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XXXXXXXXXX,壮族,文盲,农民,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XX镇XX村XX屯XX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X荣、林X肥、黄X专、黄X厚、林X、李X、莫X让、黄X旺、黄X乐、冉X、吴X强、黄X冻、莫X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财物罪,被告人林X万、李X帅、林X、黄X诚、黄X、杨X峰、林X松、莫X帽、林X门、莫X腾、李X春、黄X相、周X定、林X生、吴X灵、李X豪、林X廖、陈X花、黄X盯、韦X桂、黄X实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于2019年7月30日、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两案犯罪事实相关联,本院决定合并审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受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退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3年10月27日,巴马瑶族自治县XX镇XX村XX屯一、二、三、四队(简称XX屯)与巴马瑶族自治县贫困地区经济开发办公室(简称县开发办)签订《承包荒山造林合同书》,合同约定将XX屯XX莫一带集体所有的荒坡转让给县开发办承包经营,承包期限50年,即从1993年11月至2043年11月止。合同签订后,巴马县XX乡、XX乡等贫困山区的部分农户(简称搬迁户)应当时政策号召,搬迁至XX莫一带(简称XX林果场)安置并种植造林。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搬迁户人口有所增加并扩建房子。至2016年左右,XX屯群众对搬迁户在原有户数基础上未征得XX屯同意以及取得相关部门手续而扩建房子有争议,在反映情况未得到解决情况下,决定全屯群众阻止搬迁户在XX果场内起房子。

1、2018年9月19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王X荣、林X肥、黄X专、林X、莫X让、黄X旺、黄X乐、冉X、黄X冻、莫X干、李X帅、黄X诚、黄X、林X松、林X门、周X定、莫X腾等几十名XX屯群众结伙窜至巴马瑶族自治县XX林果场内,用钢筋、木棍撬坏陈X确正在建设的楼房二楼板面,其中三分之一面积的二楼板面(宽16米,长28.8米,总面积230.4平方米)模板、方条以及全部横梁模板被撬坏,另有七十多根已经安装好的顶筒被打断。经巴马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本次被毁坏的财物价值人民币6787。

2、2018年9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王X荣、林X肥、黄X专、黄X厚、林X、李X、莫X让、黄X旺、黄X乐、冉X、吴X强、黄X冻、莫X干、李X帅、林X、黄X诚、黄X、杨X峰、林X松、林X门、周X定、莫X腾、黄X相、莫X帽、李X豪、林X生、李X春、陈X花、黄X盯、黄X实等几十名XX屯群众再次结伙窜到巴马瑶族自治县XX林果场内,使用钢筋、木棍、砖头等器械再次将陈X确正在建设的楼房二楼板面模板、方条、横梁撬坏,拆掉捆绑好的钢筋丢到水泥路上,并用绳子将板面顶筒拉倒,造成二楼板面模板倒塌毁坏。经巴马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本次被毁坏的财物价值人民币22515元。

3、2018年12月4日22时许,被告人王X荣、林X肥、黄X专、林X、李X帅、林X松、林X门、黄X冻、黄X相、林X、林X万、吴X强、吴X灵、林X廖、杨X峰、韦X桂等几十名XX屯群众结伙窜至巴马瑶族自治县XX林果场,用水泥砖、木棒、石块等物打砸崔X华自建的油茶果烘干棚,造成烘干棚卷帘大门、铁皮围墙、烘干炉、铁皮顶棚损坏。经巴马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本次被毁坏的卷帘门、铁皮门等物价值人民币5025元。

案后,被告人黄X专、李X帅、林X松、林X门、林X万、林X、黄X诚、黄X、杨X峰、莫X腾、周X定、黄X相、李X豪、莫X帽、林X生、吴X灵、林X廖、韦X桂、李X春、陈X花、黄X盯、黄X实分别于2019年5月10日、6月19日至26日、7月1日、7月15日主动到公安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事实。

综上,被告人王X荣、林X肥、李X帅、黄X专、林X、黄X冻、林X门、林X松参与毁坏财物3次;被告人莫X让、黄X旺、黄X乐、冉X、吴X强、莫X干、林X万、林X、黄X诚、黄X、杨X峰、莫X腾、周X定、黄X相参与毁坏财物2次;被告人黄X厚、李X、吴X灵、韦X桂、林X廖、李X豪、莫X帽、林X生、李X春、陈X花、黄X盯、黄X实参与毁坏财物1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荣、林X肥、黄X专、黄X厚、林X、李X、莫X让、黄X旺、黄X乐、冉X、吴X强、黄X冻、莫X干、林X万、李X帅、林X、黄X诚、黄X、杨X峰、林X松、莫X帽、林X门、莫X腾、李X春、黄X相、周X定、林X生、吴X灵、李X豪、林X廖、陈凡花、黄X盯、韦X桂、黄X实故意非法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案后被告人黄X专、李X帅、林X松、林X门、林X万、林X、黄X诚、黄X、杨X峰、莫X腾、周X定、黄X相、李X豪、莫X帽、林X生、吴X灵、林X廖、韦X桂、李X春、陈X花、黄X盯、黄X实主动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案后三十四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34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韦 柳 娜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X荣、林X肥、黄X冻现羁押于巴马瑶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黄X专(187 XXXXXXXX)、黄X厚(152XXXXXXXX)、林X(136 XXXXXXXX)、李X(187 XXXXXXXX)、莫X让(152 XXXXXXXX)、黄X旺(157 XXXXXXXX)、黄X乐(152 XXXXXXXX)、冉X(137 XXXXXXXX)、吴X强(183 XXXXXXXX)、黄X冻(152 XXXXXXXX)、莫X干(152 XXXXXXXX)、林X万(188 XXXXXXXX)、李X帅(17 XXXXXXXX)、林X(181 XXXXXXXX)、黄X诚(182 XXXXXXXX)、黄X(181 XXXXXXXX)、杨X峰(150 XXXXXXXX)、林X松(134 XXXXXXXX)、莫X帽(137 XXXXXXXX)、林X门(188 XXXXXXXX)、莫X腾(177 XXXXXXXX)李X春(188 XXXXXXXX)、黄X相(188 XXXXXXXX)、周X定(152 XXXXXXXX)、林X生(138 XXXXXXXX)、吴X灵(187 XXXXXXXX)、李X豪(132 XXXXXXXX)、林X廖(135 XXXXXXXX)、陈X花(182 XXXXXXXX)、黄X盯(189 XXXXXXXX)、韦X桂(189 XXXXXXXX)、黄X实(180 XXXXXXXX)现住巴马瑶族自治县XX镇XX村XX屯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3 份

4.监控视频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碟共15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