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原检一部刑诉〔2019〕26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固安县人,捕前住北京市丰台区**。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我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原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在北京从事二手车交易生意,期间其欲通过假离婚的方式将刘某某名下京N****5号小型客车过户至吕某某名下。2018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联系张某(已判刑),让张冒充吕某某的身份在原平市人民法院办理离婚,后张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使用伪造的身份证、结婚证,在被告人王某某的陪同下前往原平市人民法院,以刘某某和吕某某的名义提起离婚诉讼,并达成将京N****5号小型客车归吕某某所有的调解协议,原平市人民法院据此作出(2018)晋0981民初744号民事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后张某将调解书交给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支付张某2000余元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贺茜
2020年1月3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原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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