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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诈骗一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19〕15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民权县**镇**庄村委。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31日被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8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8月31日至9月14日),于同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民权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民权县公安局于同年10月11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微信、快手直播等网络平台发布信息,虚构具有可以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处理机动车违章等能力,承诺办理真证、时间快、不考试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被告人王某甲多次骗取被害人杨某甲人民币共计9400元。

2.2018年3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多次骗取被害人叶某人民币共计3600元。

3.2018年3月,被告人王某甲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共计7000元。

4.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多次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共计8500元。

5.2018年7月25日,被告人王某甲骗取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4300元。

6.2018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多次骗取被害人吴某甲人民币共计5180元。

7. 2018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骗取被害人焦某甲人民币共计8900元。

8.2018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骗取被害人孔某甲、孔某乙、孔某丙人民币共计23100元。

9.2018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共计7800元。

10.2018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甲骗取被害人曹某甲人民币9200元。

11. 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多次骗取被害人焦某乙人民币共计11000元。

12.2018年9月,被告人王某甲骗取被害人王某丙、方某某、梁某甲等人民币共计34200元。

13.2018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骗取被害人焦某丙人民币3800元。

14.2018年10月21日,被告人王某甲骗取被害人焦某丁人民币10000元。

15.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多次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共计11050元。

16.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多次骗取被害人胡某甲人民币共计8400元。

17. 2019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多次骗取被害人苏某甲人民币共计18620元。

18.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多次骗取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共计10000元。

19.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多次骗取被害人李某戌人民币共计9000元。

20.2019年2月,被告人王某甲多次骗取被害人王某丁人民币共计8000元。

21.2018年9月,被告人王某甲使多次骗取被害人马某甲人民币共计16200元。

22. 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甲骗取被害人逯某甲、岳某甲人民币共20000元。

23.2019年2月,被告人王某甲骗取被害人张某丙、王某戊人民币13000元。

24.2019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多次骗取被害人王某己、王某庚人民币共计14200元。

25.2019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骗取被害人张某丁人民币共计15800元。

26.2019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骗取被害人池某甲人民币共计7800元。

27.2019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骗取被害人王某辛人民币共计9700元。

28.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甲骗取被害人王某壬人民币共计7200元。

29.2019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骗取被害人李某丙人民币5000元。

30.2019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骗取被害人李某丁人民币3900元。

31.2019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骗取被害人杨某乙人民币共计7800元。

32.2019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骗取被害人李某戊人民币4000元。

33.2019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骗取被害人张某戊人民币共计7800元。

34.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甲多次骗取被害人王某癸人民币共计7400元。

35.2019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骗取被害人于某甲人民币共计7800元。

36.2019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骗取被害人杨某丙人民币共计7800元。

37.2019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骗取被害人钟某甲人民币共计7800元。

38.2019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骗取被害人李某己人民币共计7800元。

39.2019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骗取被害人孙某甲人民币共计6800元。

40.2019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取被害人王某子人民币共计7000元。

41.2018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骗取被害人娄某甲人民币2000元。

42.2019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骗取被害人高某甲人民币4500元。

被告人王某甲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02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杨某甲、焦某甲、叶某、张某甲等陈述;3.证人来某、杨某戌、程某某等证言;4.被告人身份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5.民权县公安局扣押的手机、银行卡等物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互联网平台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杰

二0一九十一十一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及补充材料6份;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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