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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诈骗案)(公开版)_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徐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108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申通快递太原**公司打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街**号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清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向被害人武某某谎称自己已经离婚,要和武某某谈恋爱结婚,骗取被害人武某某信任。

1.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谎称其银行卡被冻结,无法支付其承揽的清徐太太路绿化工程订购的树苗款,骗取被害人武某某人民币80400元。

2.2019年3月10日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又谎称其承揽的晋中市榆次区法院绿化工程需要垫付工程款和购买白皮松树苗,骗取被害人武某某人民币114000元。

3.2019年3月下旬,被告人王某某谎称在太原市打架打伤人需要赔偿的谎言,骗取被害人武某某人民币35000元。

4.2019年4月初,被告人王某某又谎称帮母亲还债和买房等谎言和理由,骗取被害人武某某人民币33320元。

综上,从2019年2月26日至4月底,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共骗取被害人武某某人民币262720。被告人王某某将所诈骗的款项全部用于偿还网上贷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2.被害人武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银行交易记录;5.微信聊天记录;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荆新国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街**号楼**号,联系电话1551326****。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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