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19〕22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8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金乡县**村**庄**街**巷**号。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由金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案于2019年9月30日,退回金乡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隐瞒其已婚的事实真相,虚构其单身、许诺与被害人王某乙、褚某某结婚等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某乙、褚某某等人的信任,后捏造多种事由,对被害人王某乙、褚某某、姚某某、薛某某、赵某某实施诈骗,诈骗金额共计49.93万元、哈弗H2轿车一辆,分述如下:
1.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王某甲隐瞒已婚的事实真相,虚构其单身、许诺与被害人王某乙结婚等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某乙的信任,又先后捏造贩卖二手车、其母亲杨某某被抓需要协调关系、打架赔偿等事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30.63万元、哈弗H2轿车一辆。
2.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隐瞒婚姻存续的事实真相,虚构其离异、许诺与被害人褚某某结婚等事实,骗取被害人褚某某的信任,又先后捏造贩卖豪车、出车祸等事由,骗取被害人褚某某6万元。
3.2013年12月,被告人王某甲隐瞒已婚的事实真相,虚构其单身、许诺与被害人姚某某结婚等事实,骗取被害人姚某某的信任,又捏造其母亲患癌症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姚某某4万元。
4.2017年12月,被告人王某甲虚构贩卖二手车等事由,骗取被害人薛某某0.6万元。
5.2018年3月,被告人王某甲虚构其在鱼台县城做生意等事实,骗取被害人赵某某8.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褚某某、姚某某、薛某某、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翟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岩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金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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