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诈骗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19〕154号 

  

被告人王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办事处庄居委会组,1986年11月份因犯强奸罪被确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6月份因犯抢劫罪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2年11月份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确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3日被确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与白某某(已起诉)、李某某(已起诉)、李某某(已起诉)预谋,由白某某等人冒充文物局的人,骗被害人拿钱留下假文物领取奖金,而后被告人持有假文物骗取被害人,李某某、李某某分别骑摩托车带着白某某和王某实施诈骗。

1、2019年4月12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白某某、李某某、李某某骑摩托车窜至确山县某乡某村周某某的养羊场附近,白某某、李某某冒充文物局的工作人员先骗被害人赵某某有人抢文物,让其发现后拿钱把文物留下,到时候给其奖金。后王某将假文物留下,骗取赵某某10200元钱。李某某骑摩托车带王某离开。

2、2019年4月19日11时许,王某、白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用同样的手段,骗取汝南县某某镇某某庄詹某某135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政治面貌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詹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同案被告人白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白某某、李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耕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