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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诈骗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384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87********,汉族,高中文化,中石化润滑油福建销售分公司****润滑油经营部原职工,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穆云乡***村**路**号,住福安市穆云乡**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6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2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间因网络赌博欠下债务,通过网络贷款又欠下债务,被告人王某利用自己是中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宁德销售分公司**门市部工作人员的身份,虚构自己经营长城润滑油项目、投资该项目利润高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从2017年年底至2019年5月,被告人王某先后多次骗得被害人缪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张某乙、王某戊、雷某乙、江某某、王某己、雷某甲、王某某十二人的投资款共计人民币8870662元,除雷某甲、王恒业外共造成被害人缪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十人损失共计1285657元。其中:

1、缪某某于2019年3月2日被被告人王某骗取60000元,造成实际损失60000元。

2、王某甲于2019年3月8日被被告人王某骗取150000元,造成实际损失120000元。

3、王某乙于2017年12月至2019年3月共被被告人王某骗取199400元,造成实际损失57150元。

4、王某丙于2017年12月至2019年5月共被被告人王某骗取402000元,造成实际损失176940元。

5、王某丁于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共被被告人王某骗取85000元,造成实际损失4850元。

6、张某乙于2019年3月共被被告人王某骗取570000元,造成实际损失442925元。

7、王某戊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3日共被被告人王某骗取816000元,造成实际损失73000元。

8、雷某乙于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共被被告人王某骗取649650元,造成实际损失127020元。

9、江某某于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共被被告人王某骗取1386400元,造成实际损失117040元。

10、王某己于2018年2月至2019年5月共被被告人王某骗取841900元,造成实际损失106732元。

上述钱款被被告人王某主要用于循环偿还、支付被害人的投资本金及所谓的“利润”,其中雷某甲投资1592600元,赚取529919元,王恒业投资1917712元,赚取237993元。其余部分钱款被被告人王某用于生活开支及挥霍等。2019年5月,被告人王某因无法偿还、支付被害人的投资本金及利润后躲藏并潜逃。

2020年5月6日,被告人王某在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被郫都公安分局唐昌派出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扣押的VIVOX23手机和vivoX6S手机各一部,黑色笔记本一本,邮政储蓄银行流水七十一张等物证;

2.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记录查询表,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公司、农村信用社等银行交易明细,中国民生银行支付业务回单,张某甲蚂蚁借呗及中国银行还款记录,被害人自制的银行交易统计表,自制的记帐确认签字单,福建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证明”,由福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等书证;

3.被害人缪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张某乙、王某戊、雷某乙、江某某、王某己陈述;

4.证人林某甲、张某甲、徐某某、林某乙、雷某甲、王某业等人证言;

5.被告人王某供述和辩解;

6.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7.微信、支付宝转帐记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年至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建华

2020年9月21日

附: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陆册共1145页,检察材料壹册6页。

3.随案移送光盘拾壹张,笔记本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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