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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诈骗案)_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郊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王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352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社区**村**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王某向被害人宋某谎称自己急需用钱但银行卡取不出钱,后通过向被害人宋某发送虚假银行转账截图的手段骗得被害人宋某微信转账人民币2000元用于个人挥霍。同年4月29日,被害人鲍某某在铜陵市郊区谷俊钢材上班时接到被告人王某电话,被告人王某以同种手段骗得被害人鲍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3000元用于个人挥霍。2020年10月29日,被告人王某分别向被害人宋某、鲍某某退还人民币2000元、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宋某、鲍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4.提取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共计人民币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慧

检察官助理:江帅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社区***村**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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