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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豫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聊东昌检一部刑诉〔2020〕58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5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山东省阳谷县***街道办事处***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9日,被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批准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20时许,在聊城市东昌府区**路**期**路**号,被告人王某甲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商贸”门口的一辆绿色比德文牌电动车偷走,价值120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已经发还被害人。

归案后,被告人王某甲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乙、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物价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监控录像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学召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监控录像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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