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澧检刑刑诉〔2019〕19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86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居民身份号码:4307231986********,无业,住澧县**街道**村**组。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月14日被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1月19日减刑释放。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澧县公安执行。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澧县**街道办事处先后多次向吸毒人员郑某某、刘某、阳某某、卢某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下同)和甲基苯丙胺结晶(俗称冰毒,下同),共计贩卖麻古7粒约0.63克、冰毒约1.5克,获赃款1590元。2019年7月21日下午,民警在澧县**街道**路**段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归案,并从其身上查获麻古3粒重0.32克。其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16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在澧县**街道**小区**路路贩卖麻古1粒、冰毒约0.2克,获赃款200元;

2、2019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澧县**街道**小区**路路贩卖麻古2粒、冰毒约0.2克,获赃款300元;

3、2019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澧县**街道办事处**宾馆附近向吸毒人员阳某某贩卖麻古1粒、冰毒约0.3克,获赃款300元;

4、2019年6月5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澧县**街道办事处****KTV附近向吸毒人员刘某贩卖麻古1粒、冰毒约0.3克,获赃款300元;

5、2019年6月18日零点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澧县**街道办事处**酒店九楼楼梯口向吸毒人员刘某贩卖麻古1粒、冰毒约0.2克,获赃款200元;

6、2019年7月18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澧县**街道办事处**宾馆附近向吸毒人员阳某某贩卖麻古半粒、冰毒约0.2克,获赃款200元;

7、201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澧县**街道办事处****酒店429客房内向吸毒人员卢某贩卖麻古半粒、冰毒约0.1克,获赃款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揭发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吸毒人员郑某某、阳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贩卖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对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被告人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璐璐

2019年9月27日

书记员: 唐 震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澧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两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