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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贩卖毒品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织检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王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中专文化,无,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镇**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23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织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织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在2016年1月至7月期间,四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0.19克,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1月27日,被告人王某在织金县**镇中城馨苑贩卖毒品可疑物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缴获毒品可疑物一包(黑色塑料纸包装),经称量,净重0.05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上述毒品可疑物内检出二乙酰吗啡。

2.2016年3月23日,被告人王某在织金县中医院贩卖毒品可疑物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缴获毒品可疑物一包(黄色塑料纸包装),经称量,净重0.02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上述毒品可疑物内检出二乙酰吗啡。

3.2016年5月20日,被告人王某在织金县**镇**巷子里贩卖毒品可疑物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缴获毒品可疑物一包(红色塑料纸包装),经称量,净重0.09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上述毒品可疑物内检出二乙酰吗啡。

4.2016年7月28日,被告人王某在织金县**镇马家寨路口贩卖毒品可疑物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缴获毒品可疑物一包(红色塑料纸包装),经称量,净重0.03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上述毒品可疑物内检出二乙酰吗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通话清单、刑事照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4、毕节市司法鉴定中心(毕)公(司)鉴(理化)字[2016]205号、[2016]550号、[2016]904号、[2016]1339号检验意见书;5.搜查、毒品称量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四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0.19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进云

                              检察官助理 周文静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织金县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活页一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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