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贪污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职务犯罪检察刑诉〔2018〕1号

被告人王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7271,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泌阳县******组,原系泌阳县****支部书记,2018年5月2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7日因涉嫌贪污罪,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泌阳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贪污罪,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8年7月14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上半年,在**易地搬迁赔偿过程中,王某利用其担任**村支部书记,协助政府从事征地工作的职务之便,以自己的名义领取9.46亩赔偿款368940元,以自己和王某山、候某某、张某山、张铁某、王富某名义领取附属物赔偿款529729.60元,共计898669.60元。除去其个人应得附属物赔偿款80926元,除去实际支付群众附属物赔偿款88600元,剩余款给刘某400000元,给侯东100000元,给杜宇20000元,付给王某平50000元,付给**村组及个人共57700元,付给铲车钱34300元,下余67143、60元被王某占为已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马东东

2018年8月3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