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 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23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岛市黄岛区**镇**村**号,现住青岛市黄岛区**镇**村号,务工。2019年10月4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2日6时许,在青岛市黄岛区**街道**村*****内,王某某组织杨某某等人伐树,王某某等人负责砍伐杨树,杨某某负责测量被砍伐杨树长短,伐至林地北边山坡处,王某某违反采伐作业相关安全要求,未对山坡上被伐倒的杨树进行安全固定,杨树发生松动往山坡下滚落将正在测量的杨某某撞倒后连带一起滚落至山坡下的土路上,导致杨某某被截断的树木压倒后致严重胸部损伤死亡。
现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秀珍
2020年2月19日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