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秦某某、卢某甲、卢某乙偷越国(边)境案)_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王某,男,197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7281976********,云南省孟连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孟连县******组, 2020年7月18日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执行逮捕。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311986********,广西省大化瑶族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广西大化县**乡**村**屯**号。2020年7月9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8月13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311987********,广西省大化瑶族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广西大化县**乡**村**屯**号。2020年7月9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8月13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311993********,广西省大化瑶族县人,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住广西大化县**乡**村**屯**号。2020年7月9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8月13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秦某某、卢某甲、卢某乙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9日,被告人秦某某、卢某乙、卢某甲在一老板的安排下,从广西南宁乘车到昆明,乘飞机到达澜沧**机场。后由被告人王某驾驶车牌为云JS5***的车辆通过绕路的方式将卢某乙、卢某甲、秦某某三人从**机场运送至孟连县**附近。再由李某某(另案处理)带秦某某、卢某乙、卢某甲偷渡出境。2020年6月25日,被告人秦某某、卢某乙、卢某甲在中国孟连县**村**渡口附近偷渡入境后被**边境派出所民警在**村**寨子与**公路岔路口处当场抓获。2020年7月18日,被告人王某在孟连县**公路**段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小轿车照片、手机照片、现场照片;2. 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等;3. 被告人王某、秦某某、卢某甲、卢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辨认笔录;5.讯问光盘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对国(边)境管理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应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卢某乙、卢某甲违反国家对国(边)境管理规定偷越国(边)境,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四被告人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秦某某、卢某乙、卢某甲有期徒刑6个月-7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宝生

2020年10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3份、起诉书23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3.查获的手机等扣押于孟连县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