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王**,绰号“二逼”,男,蒙古族,1999年4月出生,身份证号码:41********1X,大专文化,户籍地:河南省镇平县城关镇,现住:河南省镇平县城关镇。2018年6月2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8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镇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5日,陈*、胡**(二人另案处理)因琐事与苏**、李*炜(二人已判)等人发生矛盾,双方约定在公园致青春网吧见面,后陈*、胡**纠集李*、朱*保(二人已判)并准备钢管等工具,苏**、李*炜等人纠集杨*凡、王*(二人已判)等人,双方见面后互相辱骂,矛盾激化,双方继而约定在镇平新体育场打架。当晚22时许,陈*、胡**等人一方又纠集郭*(已判),五人驾驶朱国保的众泰T600越野车窜至新体育场东北角等候,苏**等人一方又纠集被告人王**(绰号二逼)及王*鹏、胡*(绰号大炮)、秦*、梁*波、邹**、周**(上述六人已判)等十余人,驾驶两辆越野车,持钢管、长刀等工具窜至镇平新体育场将朱*保众泰T600越野车堵住,后用钢管、长刀对陈*、胡**、李*、朱*保、郭*进行殴打,并将朱*保的众泰T600越野车玻璃砸烂后逃窜。后经鉴定:此次聚众斗殴造成朱*保、陈*、李*guo三人轻微伤,朱国保被砸的众泰T600越野车损毁价值为28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为逞强好胜,持械聚集多人互相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军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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