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汉族,山东省**县人,大学本科文化,**集团**销售有限公司职员,住**县**镇**街**委**组。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6月9日被农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由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汉族,吉林省**族**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省****县**镇**屯。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20年7月23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由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通过张某某的介绍得知刘某某需要发票用于在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入账报销。被告人王某于2019年11月28日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市**经贸有限公司的名义非法出售给刘某某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金额265486. 74元、税额34513. 26元、价税合计金额300000元,被告人王某从中收取1.2万元卖票费。
被告人王某以盈利为目的,明知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于2019年11月30日用**市**经贸有限公司的名义给**市**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发票代码2200192130发票号码01615752), 金额96955. 75元、税额12604. 25元、价税金额109560元。被告人王某从中收取8700元卖票费。**市**有限公司用此发票抵扣税款12604.25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2604.25元。
被告人王某得知被告人赵某能够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建材有限公司虚取到建材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经二人协商,由被告人王某按照票面价税金额6%支付买票费,由被告人赵某介绍**有限公司向被告人王某经营的**市**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被告人赵某明知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于2019年12月23日介绍**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有限公司向**市**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张(发票代码:4400194130发票号:7275296-7275306),金额1017929.21元、税额132330.79元、价税金额1150260元。被告人赵某从中盈利一万余元。被告人王某于2019年12月将上述1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市**有限公司的进项税额发票进行抵扣认证,抵扣的税额金额为132330.79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32330.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证人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三)被告人王某、赵某供述与辩解;
(四)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赵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杰
(院印)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赵某现羁押于农安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