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王X,男,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X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9时许,镇平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辖区巡逻时发现:被告人王X在未办理任何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修路为其矿区通车拉货使用。经镇平县林业局工程师鉴定,非法占用林地亩数达13亩。
被告人王X于2020年6月16日到镇平县公安局投案,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X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X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强
检察官助理:刘艳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X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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