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舞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王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74********,汉族,硕士研究生毕业,舞钢市大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上郡花园52栋。2018年12月28日因犯集资诈骗罪被江苏省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发现漏罪于2019年10月30日,从江苏省镇江监狱解回。
本案由舞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王某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情况下,以舞钢市大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义在舞钢市招募业务员,以支付高额利息等为诱惑,承诺到期还本付息,通过口口相传、以人传人、在社会上打广告等途径进行宣传,向不特定人员吸收公众存款。经河南省世纪联合会计事务所鉴定,舞钢市大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累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包括转存)75853.842万元,扣除转存后吸收公众存款金额42420.032万元,集资群众5694人;已退还存款71014.638万元,已支付收益3002.559万元,未兑付存款4839.204万元,往息抵本后尚余1836.645万元未予兑付。其中:
普通存款累计金额55006.842万元,扣除转存后吸收存款金额31766.032万元,集资群众5394人,已退还存款51350.128万元,已支付收益2344.238万元,未兑付存款3656.714万元,往息抵本后尚余1312.476万元未予兑付。
短拆存款累计金额20847万元,扣除转存吸收存款金额10654万元,集资群众300人,已退还存款19664.510万元,已支付收益658.321万元,未兑付存款1182.490万元,往息抵本后尚余524.169万元未予兑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毛某某、范某某、郭某某、葛某某、贾某某、张某某、贾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舞钢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柯新颖
检察官助理:赵玮
2020年9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现被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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