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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王*,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119****,汉族,小学毕业,中共党员,新野县****职工,住新野县****。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于2020年4月7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王*在新野县上港乡香桥村白河橡胶坝东南边白河河道内,利用电瓶等自制设备在白河河道内电打鱼时被查获,当场查获电捕鱼类等水产品4.9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单处罚金,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永清 

马书华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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