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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非法经营案)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二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群众,住济宁市任城区**街道**街村**号(户籍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夏某某(已判刑),在没有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未经许可,私自购买加油车和加油设备,在济宁市任城区**街道**街村内,非法从事汽油零售业务,非法采购15万余元的汽油,销售汽油金额20万余元,非法获利5万余元。

2019年2月19日,公安机关在抓获同案犯夏某某时,依法查扣红色厢式货车油罐车、显示屏加油机等作案工具。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归案后,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油罐车、加油机等作案工具(照片);2.书证: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银行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夏某甲、罗某某、夏某乙、宋某某、喻某某、卢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夏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夏某某、夏某甲、罗某某的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对夏某某两部手机提取的电子证物检查笔录(附提取证据清单、封存证据清单、勘验检查照片、原始证物使用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法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丽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住济宁市任城区**街道**街村**号,联系电话13854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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