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二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单位山东冠县**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6832******,注册地:冠县工业园区,单位地址: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某某路,法定代表人王某甲。
诉讼代表人张某某,男,汉族, 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31980********,住聊城市开发区**区,原冠县某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冠县**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电话187663526661****35****.
被告人王某某,男, 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6197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山东冠县某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冠县**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路**号**号,住址:山东省冠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山东冠县某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冠县**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山东冠县某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冠县**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购买原材料为由、利用虚假的购销合同及公司财务报表等资料,向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贷款500万,收到贷款后将贷款用于支付许某某、刘某某、段某某、梁某某等股东红利及撤股退款。2017年1月份借新还旧续贷一次,贷款到期时该公司不能偿还本息,给山东聊城**农村商业银行造成本金4489757.09元的损失。冠县某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冠县**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实际操作该笔贷款,对此事负有直接责任。2020年9月12日王某某主动到冠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许公勇许某某、张学张某乙同等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山东冠县某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冠县**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虚假的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后,改变贷款用途,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被告人王某某实际操作该贷款,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争鸣
检察官助理:张树亮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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