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443号
被告人王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011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住安徽省霍邱县**镇**社区**居民组*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7月29日被蒙城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4日5时许,在蒙城县城东六里***物流,被告人王某因琐事与柳某某发生争执,后双方相互厮打,厮打中王某致柳某某受伤。经鉴定,柳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郝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润松
检察官助理:李子俊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蒙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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