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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树林合同诈骗案)_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三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王树林,男,194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8194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金山区**镇**村**组**号。1983年因犯贪污罪被原上海市金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1993年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4年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2年10月1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树林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树林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王树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刻上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的合同专用章,虚构获得本市奉贤区**拆迁工程、本市青浦区**村拆迁房工程承包权,通过与被害人薛某某等10人签订拆房工程合同,并以收取工程保证金、疏通关系等理由,骗得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0余万元。具体如下:

1.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树林骗得被害人薛某某钱款4万余元。

2.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树林骗得被害人张某某钱款1.9万元。

3.2019年,被告人王树林骗得被害人严某某钱款3万元。

4.2019年,被告人王树林骗得被害人彭某某钱款9.1万元。

5.2019年,被告人王树林骗得被害人丁某某软中华香烟2条,价值人民币1,400元。

6.2019年,被告人王树林骗得被害人项某某钱款7.06万元。

7.2019年,被告人王树林骗得被害人陈某某钱款1万元。

8.2019年,被告人王树林骗得被害人胡某某钱款8.5万元。

9.2019年,被告人王树林骗得被害人王某乙钱款7万元。

10. 2019年,被告人王树林骗得被害人盛某某钱款0.3万元。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王树林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薛某某、严某某、胡某某、彭某某、丁某某、项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王某乙、盛某某陈述及提交的拆房工程合同、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包发包安全管理协议、合同补充协议书、拆房第一期分布通知书、进场通知书、施工铭牌、借条、收条、承诺书、转账凭据等材料,证实被告人王树林以*甲公司、*乙公司名义与各被害人签订拆房工程合同,骗取被害人钱款的情况。

2.证人杨某某、王某丙、付某某的证言及提交的*甲公司样章、承诺书、拆房合同等材料,证实被告人王树林私刻*甲公司、*乙公司合同专用章,虚构获得本市奉贤区**拆迁工程、本市青浦区**村拆迁房工程承包权的事实。

3.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拆房工程合同,证实从被告人王树林住所**房**。

4.上海市金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香烟的价格说明,证实被害人丁某某被骗财物的价值。

5.被告人王树林供述及签字确认的*甲公司合同专用章、施工铭牌、*乙公司通知书等材料,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6.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王树林的到案经过。

7.被害人薛某某出具的收条、借条及谅解书,证实其损失已得到弥补。

8.公安机关调取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树林的身份及前科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树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树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钱款4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树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树林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树林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树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树林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伟彦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树林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十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表》一份。

6.《随案移送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得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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