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王树达,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56********,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镇**村**号。2013年6月7日因犯诈骗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2015年12月9日因犯诈骗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2016年7月15日因犯诈骗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本案于2017年9月8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12日被仙居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6月26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6日被仙居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4月15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1日被仙居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2019年11月4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树达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4年9月左右,被告人王树达在明知“小桂”(身份待查)是以骗钱为目的的情况下,仍与“小桂”合谋将“小桂”介绍给被害人陈某甲,并谎称“小桂”会嫁给陈某甲当老婆,两人先后虚构了“小桂”看病需要钱、将来会嫁给陈某甲等理由共同向陈某甲骗取人民币13300余元,其中王树达分得人民币2800余元。后王树达与“小桂”失去联系,王树达个人又以“小桂”生病需要用钱为由先后向陈某甲骗取人民币5500余元。
二、2015年2月左右,被告人王树达谎称给被害人泮某某介绍看管工地的工作,并以工地购买机器缺钱为由骗取泮某某人民币500元。
2017年9月7日,被告人王树达由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借条等书证;
2.归案经过、证人陈某乙、王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泮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树达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树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树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树达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树达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树达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胜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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