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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桂民、宋数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诉刑诉〔2018〕370号

被告人王桂民,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81971********,汉族,初中文化,系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商贸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姜堰市********号,住本市天宁区**小区****室。被告人王桂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5月1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8月19日经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9月19日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宋数平,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81970********,汉族,初中文化,系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姜堰市**镇**村**号楼**室,住本市天宁区**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宋数平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17年8月19日经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9月19日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桂民、宋数平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张华军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12月17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1月1日退回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补充侦查,2018年2月1日该分局补充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3月1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3月16日退回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补充侦查,2018年4月16日该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再次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5月16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桂民、宋数平于2012年12月至2017年3月间,在无实际货物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支付开票费的形式,单独或者通过万某甲、黄某甲等人的介绍从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常州市**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机械厂等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41份,虚开金额共计18240038.03元,税额3100806.46元,价税合计21340844.49元。上述341份发票均由常州市**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机械厂等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额3100806.46元。其中被告人王桂民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40份,虚开金额共计13081105.26元,税额2223787.90元,价税合计15304893.16元,骗取国家税额2223787.90元;被告人宋数平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00份,虚开金额共计16184878.14元,税额2751429.27元,价税合计18936307.41元,骗取国家税额2751429.27元。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王桂民于2015年6月至2016年8月间,在无实际货物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支付开票费的形式,从其及被告人宋数平经营的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及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常州市**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投资人徐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4份,虚开金额共计803848.85元,税额136654.31元,价税合计940503.16元。上述14份发票均由常州市**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额136654.31元。其中被告人宋数平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虚开金额34188元,税额5811.96元,价税合计39999.96元,骗取国家税额5811.96元。

2.被告人王桂民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9月,采用上述手段,通过万某甲、汤某甲的介绍从其及被告人宋数平经营的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及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常州市**机械厂的实际经营人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0份,虚开金额共计436558.15元,税额74214.89元,价税合计510773.04元。上述10份发票均由常州市**机械厂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额74214.89元。其中被告人宋数平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虚开金额68375.93元,税额11623.91元,价税合计79999.84元,骗取国家税额11623.91元。

3.被告人王桂民于2012年12月至2016年9月,采用上述手段,从其及被告人宋数平经营的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及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常州市**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彭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7份,虚开金额共计1038566.34元,税额176556.28元,价税合计1215122.62元。上述27份发票均由常州市**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额176556.28元。其中被告人宋数平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2份,虚开金额共计328586.28元,税额55859.66元,价税合计384445.94元,骗取国家税额55859.66元。

4.被告人王桂民于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间,采用上述手段,从其及被告人宋数平经营的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及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方某某、吴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6份,虚开金额共计317167.19元,税额53918.41元,价税合计371085.60元。上述6份发票均由方某某、吴某甲交由常州市**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额53918.41元。其中被告人宋数平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份,虚开金额共计109830.43元,税额18671.17元,价税合计128501.60元,骗取国家税额18671.17元。

5.被告人宋数平于2014年4月至2016年9月间,采用上述手段,通过黄某甲的介绍从其及被告人王桂民经营的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及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常州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常州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47份,虚开金额共计3453870.02元,税额587157.92元,价税合计4041027.94元。上述4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由常州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常州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额587157.92元。其中被告人王桂民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6份,虚开金额共计2656141.87元,税额451544.13元,价税合计3107686元,骗取国家税额451544.13元。

6.被告人宋数平于2014年12月至2016年7月间,采用上述手段,通过黄某甲的介绍从其及被告人王桂民经营的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及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常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2份,虚开金额共计948403.60元,税额161228.60元,价税合计1109632.20元。上述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由常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额161228.60元。其中被告人王桂民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3份,虚开金额共计566795.72元,税额96355.28元,价税合计663151元,骗取国家税额96355.28元。

7.被告人宋数平于2014年3月至11月间,采用上述手段,通过黄某甲的介绍从其及被告人王桂民经营的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及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常州市**钣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毕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1份,虚开金额共计340116.92元,税额57819.88元,价税合计397936.80元。上述11份发票均由被告单位常州市**钣金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款57819.88元。其中被告人王桂民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7份,虚开金额共计301638.46元,税额51278.54元,价税合计352917元,骗取国家税额51278.54元。

8.被告人宋数平于2014年5月至2016年8月间,采用上述手段,通过黄某甲的介绍从其及被告人王桂民经营的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及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常州市**车辆附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6份,虚开金额共计1110354.52元,税额188760.28元,价税合计1299114.80元。上述16份发票均由被告单位常州市**车辆附件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额188760.28元。其中被告人王桂民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0份,虚开金额共计655663.23元,税额111462.77元,价税合计767126元,骗取国家税额111462.77元。

9.被告人宋数平于2015年5月至2017年3月间,采用上述手段,从其及被告人王桂民经营的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及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常州市武进区**五金厂的负责人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56份,虚开金额共计2459029.40元,税额418035元,价税合计2877064.40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56份均由常州市武进区**五金厂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额418035元。其中被告人王桂民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2份,虚开金额共计1495874.54元,税额254298.66元,价税合计1750173.20元,骗取国家税额254298.66元。

10.被告人宋数平于2014年7月至2017年2月间,采用上述手段,从其及被告人王桂民经营的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及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常州市新北区**模具厂的负责人吴某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3份,虚开金额共计873579.49元,税额148508.51元,价税合计1022088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均由常州市新北区**模具厂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额148508.51元。其中被告人王桂民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4份,虚开金额共计310088.03元,税额52714.97元,价税合计362803元,骗取国家税额52714.97元。

11.被告人宋数平于2014年3月至2015年9月间,采用上述手段,通过池某某的介绍从其及被告人王桂民经营的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及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常州市**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樊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49份,虚开金额共计2089262.45元,税额355174.61元,价税合计2444437.06元。上述4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由常州市**设备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额355174.61元。其中被告人王桂民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2份,虚开金额共计1383692.08元,税额235227.66元,价税合计1618919.74元,骗取国家税额235227.66元。

12.被告人宋数平于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间,通过黄某甲的介绍,从其及被告人王桂民经营的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及常州市**金属有限公司为常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5份,虚开金额共计188064.57元,税额31970.98元,价税合计220035.55元。上述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由常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骗取国家税额31970.98元。其中被告人王桂民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虚开金额共计119694.02元,税额20347.98元,价税合计140042元,骗取国家税额20347.98元。

13.被告人宋数平于2015年9月至2016年5月间,采用上述手段,从其及被告人王桂民经营的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及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常州**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费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6份,虚开金额共计1172221.02元,税额199277.58元,价税合计1371498.60元。上述16份发票均由常州**商贸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额199277.58元。其中被告人王桂民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1份,虚开金额共计822610.26元,税额139843.74元,价税合计962454元,骗取国家税额139843.74元。

14.被告人宋数平于2014年5月至2016年5月,采用上述手段,通过黄某甲的介绍从其及被告人王桂民经营的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及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常州市**弯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1份,虚开金额共计537989.92元,税额91458.28元,价税合计629448.20元。上述11份发票均由常州市**弯管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额91458.28元。其中被告人王桂民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5份,虚开金额共计252154.53元,税额42866.27元,价税合计295020.80元,骗取国家税额42866.27元。

15.被告人宋数平于2015年8月至2016年6月间,采用上述手段,通过池某某的介绍从其及被告人王桂民经营的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及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常州市**机械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周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7份,虚开金额共计738921.11元,税额125616.59元,价税合计864537.70元。上述17份发票均由常州市**机械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额125616.59元。其中被告人王桂民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4份,虚开金额共计615488.89元,税额104633.11元,价税合计720122元,骗取国家税额104633.11元。

16.被告人宋数平于2015年4月至11月间,采用上述手段,通过黄某甲的介绍从其及被告人王桂民经营的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及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常州市**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1份,虚开金额共计1732084.48元,税额294454.34元,价税合计2026538.82元。上述21份发票均由常州市**商贸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额294454.34元。其中被告人王桂民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6份,虚开金额共计1305123.10元,税额221870.90元,价税合计1526994元,骗取国家税额221870.90元。

此外,被告人王桂民于2012年6月至2017年3月间,在无实际货物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支付开票费的形式,单独或者通过黄某甲、万某甲等人的介绍从其经营的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商贸有限公司为常州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常州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280份,虚开金额共计89245027.65元,税额15171654.66元,价税合计104416682.31元。上述128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由常州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常州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骗取国家税额15171654.66元。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王桂民于2013年7月间,在无实际货物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支付开票费的形式,通过黄某甲的介绍从其经营的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常州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常州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4份,虚开金额共计1158418.37元,税额196931.13元,价税合计1355349.50元。上述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由常州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常州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骗取国家税额196931.13元。

2.被告人王桂民于2012年8月至2016年8月间,采用上述手段,从其经营的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常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6份,虚开金额共计774211.45元,税额131615.96元,价税合计905827.41元。上述26份发票均由常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额131615.96元。

3.被告人王桂民于2014年4月至2016年5月间,采用上述手段,从其经营的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常州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5份,虚开金额共计599149.74元,税额101855.46元,价税合计701005.20元。上述15份发票均由常州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额101855.46元。

4.被告人王桂民于2015年9月24日,采用上述手段,通过万某甲的介绍从其经营的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常州**传动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7份,虚开金额共计482101.54元,税额81957.26元,价税合计564058.80元。上述7份发票均由常州**传动机械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额81957.26元。

5.被告人王桂民于2013年9月至2017年3月间,采用上述手段,通过万某甲的介绍从其经营的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商贸有限公司为常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9份,共计虚开金额2531866.69元,税额430417.31元,价税合计2962284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39份均已由常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额430417.31元。

6.被告人王桂民于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间,采用上述手段,通过万某甲的介绍从其经营的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常州**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6份,虚开金额共计1184971.03元,税额201445.07元,价税合计1386416.10元。上述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由常州**机械有限公司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额201445.07元。

7.被告人王桂民于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间,采用上述手段,通过万某甲、梅某某的介绍从其经营的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常州**机械有限公司的唐某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2份,虚开金额共计732627.35元,税额124546.65元,价税合计857174元。上述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由常州**机械有限公司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额124546.65元。

8.被告人王桂民于2015年5月至2016年11月间,采用上述手段,通过万某甲的介绍从其经营的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常州**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万某乙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1份,虚开金额共计1415954.77元,税额240712.33元,价税合计1656667.10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均已由常州**机械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额240712.33元。

9.被告人王桂民于2012年6月至2016年8月间,采用上述手段,通过万某甲的介绍从其经营的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常州**传动机械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刘某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5份,虚开金额共计978147.01元,税额166284.99元,价税合计1144432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均已由常州**传动机械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额166284.99元。

10.被告人王桂民于2013年8月至2016年8月间,采用上述手段,通过万某甲的介绍从其经营的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常州**物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4份,虚开金额共计1746750.21元,税额296947.52元,价税合计2043697.73元。上述34份发票均由常州**物资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额296947.52元。

11.被告人王桂民于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间,采用上述手段,通过万某甲的介绍从其经营的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常州市**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8份,虚开金额共计374063.59元,税额63590.81元,价税合计437654.40元。上述8份发票均由常州市**机械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额63590.81元。

12.被告人王桂民于2014年3月至2016年11月间,采用上述手段,通过万某甲的介绍从其经营的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常州**机械厂的法定代表人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2份,共计虚开金额1602572.43元,税额272437.34元,价税合计1875009.77元。上述22份发票均由常州**机械厂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额272437.34元。

13.被告人王桂民于2013年3月至12月间,采用上述手段,通过池某某、陈某乙的介绍从其经营的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常州市**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樊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2份,虚开金额共计1627310.69元,税额276642.82元,价税合计1903953.51元。上述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由常州市**设备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骗取国家税额276642.82元。

14.被告人王桂民于2012年5月至2013年8月间,采用上述手段,通过黄某甲的介绍从其经营的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常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8份,虚开金额共计352488.56元,税额59923.04元,价税合计412411.60元。上述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由常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骗取国家税额59923.04元。

15.被告人王桂民于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间,采用上述手段,通过万某甲的介绍从其经营的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常州市**设备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赵某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7份,虚开金额共计2178479.58元,税额370341.52元,价税合计2548821.10元。上述27份发票均由常州市**设备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额370341.52元。

16.被告人王桂民于2016年4月至7月间,采用上述手段,通过万某甲的介绍从其经营的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常州市**机械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刘某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2份,虚开金额共计990699.56元,税额168418.94元,价税合计1159118.50元。上述12份发票均由常州市**机械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额168418.94元。

17.被告人王桂民于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间,采用上述手段,从其经营的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常州**工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6份,虚开金额共计524758.13元,税额89208.87元,价税合计613967元。上述6份发票均由常州**工具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额89208.87元。

18.被告人王桂民于2015年5月至6月间,采用上述手段,通过张某乙的介绍从其经营的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常州**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吉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7份,虚开金额共计555693.41元,税额94467.89元,价税合计650161.30元。上述7份发票均由常州**机械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额94467.89元。

19.被告人王桂民于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间,采用上述手段,通过万某甲等人的介绍从其经营的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常州**包装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陈某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7份,虚开金额共计424654.70元,税额72191.30元,价税合计496846元。上述7份发票均由常州**包装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额72191.30元。

20.被告人王桂民于2014年11月至2016年9月间,采用上述手段,通过万某甲、汤某甲的介绍从其经营的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常州市**机械厂的实际经营人沈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4份,虚开金额共计720705.79元,税额122519.99元,价税合计843225.78元。上述14份发票均由常州市**机械厂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额122519.99元。

21.被告人王桂民于2012年7月至2016年5月间,采用上述手段,通过万某甲的介绍从其经营的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常州市**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6份,虚开金额共计584972.09元,税额99445.25元,价税合计684417.34元。上述16份发票均由常州市**机械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额99445.25元。

22.被告人王桂民于2015年9月至2016年6月间,采用上述手段,通过万某甲的介绍从其经营的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常州**电机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彭某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2份,共计虚开金额792710.68元,税额134760.82元,价税合计927471.50元。上述12份发票均由常州**电机设备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额134760.82元。

23.被告人王桂民于2015年6月至2016年8月间,采用上述手段,通过万某甲的介绍从其经营的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吴某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3份,虚开金额共计484262.06元,税额82324.54元,价税合计566586.60元。上述13份发票均由吴某丙交给常州市**机械配件厂后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额82324.54元。

24.被告人王桂民于2013年4月至2017年4月间,采用上述手段,通过万某甲的介绍从其经营的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商贸有限公司为常州市**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8份,虚开金额共计1053007.66元,税额179011.29元,价税合计1232018.95元。上述18份发票均由常州市**机械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额179011.29元。

25.被告人王桂民于2014年11月至2017年3月间,采用上述手段,通过万某甲的介绍从其经营的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商贸有限公司为常州**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9份,虚开金额共计591419.65元,税额100541.35元,价税合计691961元。上述9份发票均由常州**机械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额100541.35元。

26.被告人王桂民于2013年12月至2017年3月间,采用上述手段,通过万某甲的介绍从其经营的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商贸有限公司为新北区**模具厂的法定代表人王某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41份,虚开金额共计2964167.62元,税额503908.47元,价税合计3468076.09元。上述41份发票均由新北区**模具厂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额503908.47元。

27.被告人王桂民于2014年1月至2016年9月间,采用上述手段,通过万某甲的介绍从其经营的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新北区**精密模具厂法定代表人赵某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9份,虚开金额共计483043.76元,税额82117.44元,价税合计565161.20元。上述9份发票均由新北区**精密精具厂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额82117.44元。

28.被告人王桂民于2016年1月至9月间,采用上述手段,通过万某甲的介绍从其经营的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常州市**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0份,虚开金额共计832522.23元,税额141528.77元,价税合计974051元。上述10份发票均由常州市**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额141528.77元。

29.被告人王桂民于2014年4月至2016年9月间,采用上述手段,通过万某甲的介绍从其经营的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常州**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1份,虚开金额共计1177609.67元,税额200193.63元,价税合计1377803.30元。上述21份发票均由常州**机械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额200193.63元。

30.被告人王桂民于2015年6月至2016年8月间,采用上述手段,通过万某甲、汤某甲的介绍从其经营的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常州**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5份,虚开金额共计316113.59元,税额53739.31元,价税合计369852.90元。上述5份发票均由常州**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额53739.31元。

31.被告人王桂民于2015年8月至2016年11月间,采用上述手段,通过万某甲的介绍从其经营的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常州**机械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徐某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0份,虚开金额共计598227.48元,税额101698.67元,价税合计699926.15元。上述10份发票均由常州**机械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额101698.67元。

32.被告人王桂民于2014年9月至2016年8月间,采用上述手段,通过万某甲等人的介绍从其经营的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常州市**机械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王某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51份,虚开金额共3413316.01元,税额580263.73元,价税合计3993579.74元。上述51份发票均由常州市**机械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额580263.73元。

33.被告人王桂民于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间,采用上述手段,通过万某甲的介绍从其经营的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常州**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1份,虚开金额共计871288.90元,税额148119.10元,价税合计1019408元。上述11份发票均由常州**机械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额148119.10元。

34.被告人王桂民于2014年12月至2016年1月间,采用上述手段,通过万某甲的介绍从其经营的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刘某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7份,虚开金额共计978521.36元,税额166348.64元,价税合计1144870元。上述17份发票均由刘某戊交给常州市**机车部件厂后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额166348.64元。

35.被告人王桂民于2012年6月至2015年11月间,采用上述手段,通过万某甲的介绍从其经营的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常州**塑业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刘某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48份,虚开金额共计3204597.53元,税额544781.53元,价税合计3749379.06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48份已由常州**塑业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额544781.53元。

36.被告人王桂民于2012年6月至2014年8月间,采用上述手段,通过万某甲的介绍从其经营的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刘某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份,虚开金额共计136694.71元,税额23238.09元,价税合计159932.80元。上述3份发票均由刘某戊交给常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后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额23238.09元。

37.被告人王桂民于2013年12月至2016年11月间,采用上述手段,通过万某甲的介绍从其经营的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常州**模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34份,虚开金额共计11116174.66元,税额1889749.67元,价税合计13005924.33元。上述134份发票均由常州**模具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额1889749.67元。

38.被告人王桂民于2014年5月至2017年3月间,采用上述手段,单独或通过万某甲的介绍从其经营的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商贸有限公司为常州**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某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18份,虚开金额共计10199998.35元,税额1733999.75元,价税合计11933998.10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118份均已由常州**机械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额1733999.75元。

39.被告人王桂民于2015年3月至2016年6月间,采用上述手段,单独或者通过万某甲的介绍从其经营的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常州**机械厂的投资人游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3份,虚开金额共计2688641.45元,税额457069.05元,价税合计3145710.50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33份均已由常州**机械厂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款457069.05元。

40.被告人王桂民于2014年4月至2016年9月间,采用上述手段,通过万某甲的介绍从其经营的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常州**增压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汤某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79份,虚开金额共计6022700.65元,税额1023859.09元,价税合计7046559.74元。上述79份发票均由常州**增压器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额1023859.09元。

41.被告人王桂民于2013年5月至2015年7月间,采用上述手段,从其经营的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常州市**精创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史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5份,虚开金额共计1237659.81元,税额210402.19元,价税合计1448062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均已由常州市**精创机械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额210402.19元。

42.被告人王桂民于2013年9月至2016年6月间,采用上述手段,从其经营的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常州**滚针轴承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史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1份,虚开金额共计898540.68元,税额152751.92元,价税合计1051292.60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均已由常州**滚针轴承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额152751.92元。

43.被告人王桂民于2013年4月至2015年4月间,采用上述手段,从其经营的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史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7份,虚开金额共计1295431.64元,税额220223.36元,价税合计1515655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均由史某某交江苏**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额220223.36元。

44.被告人王桂民于2015年5月至2016年8月间,采用上述手段,通过刘某己的介绍从其经营的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常州市**无纺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0份,虚开金额共计1660063.95元,税额282210.85元,价税合计1942274.80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均由常州市**无纺设备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额282210.85元。

45.被告人王桂民于2015年12月至2017年3月间,采用上述手段,通过刘某己的介绍从其经营的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商贸有限公司为常州**汽车附件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孙某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8份,虚开金额共计1233156.51元,税额209636.59元,价税合计1442793.10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均由常州**汽车附件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额209636.59元。

46.被告人王桂民于2016年1月至9月间,采用上述手段,通过刘某己的介绍从其经营的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常州市**机械配件厂的实际经营人白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3份,虚开金额共计628552.55元,税额106853.95元,价税合计735406.50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均由常州市**机械配件厂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额106853.95元。

47.被告人王桂民于2016年5月至6月间,采用上述手段,从其经营的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常州**电机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陆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4份,虚开金额共计946182.81元,税额160851.09元,价税合计1107033.90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均由常州**电机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额160851.09元。

48.被告人王桂民于2014年11月至2016年8月,采用上述手段,通过万某甲等人的介绍从其经营的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常州**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7份,虚开金额共计438641.02元,税额74568.98元,价税合计513210元。上述7份发票均由常州**机械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额74568.98元。

49.被告人王桂民于2013年10月至2017年3月间,采用上述手段,通过万某甲的介绍从其经营的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商贸有限公司为常州**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43份,虚开金额共计3288601.82元,税额559062.31元,价税合计3847664.13元。上述43份发票均由常州**机械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额559062.31元。

50.被告人王桂民于2014年7月至2016年8月间,采用上述手段,通过万某甲的介绍从其经营的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常州市**标准件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张某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0份,虚开金额共计1152005.82元,税额195840.98元,价税合计1347846.80元。上述20份发票均由常州市**标准件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额195840.98元。

51.被告人王桂民于2013年4月至2015年3月间,采用上述手段,从其经营的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常州市**铁路车辆配件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张某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9份,虚开金额共计2406958.59元,税额409182.97元,价税合计2816141.56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29份均由常州市**铁路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额409182.97元。

52.被告人王桂民于2016年4月至11月间,采用上述手段,从其经营的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常州市**电器工具厂的实际经营人江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4份,虚开金额共计306646.16元,税额52129.84元,价税合计358776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均由常州市**电器工具厂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额52129.84元。

53.被告人王桂民于2016年6月间,采用上述手段,通过万某甲的介绍从其经营的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常州市**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6份,虚开金额共计346935.55元,税额58979.05元,价税合计405914.60元。上述6份发票均由常州市**机械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额58979.05元。

54.被告人王桂民于2016年7月12日,采用上述手段,从其经营的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常州市**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高某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6份,虚开金额共计534187.34元,税额90811.86元,价税合计624999.20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均由常州市**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额90811.86元。

55.被告人王桂民于2013年10月至2015年11月间,采用上述手段,从其经营的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常州**机械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叶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5份,虚开金额共计1175322.11元,税额199804.77元,价税合计1375126.88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均由常州**机械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额199804.77元。

56.被告人王桂民于2013年8月至2016年1月间,采用上述手段,从其经营的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常州市武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牛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9份,虚开金额共计752449.33元,税额127916.41元,价税合计880365.74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均由常州市武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额127916.41元。

57.被告人王桂民于2015年5月至2016年7月间,采用上述手段,从其经营的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常州**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7份,虚开金额共计512817.77元,税额87179.03元,价税合计599996.80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均由常州**机械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额87179.03元。

58.被告人王桂民于2015年8月至2016年4月间,采用上述手段,通过万某甲、于某某等人的介绍从其经营的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常州**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7份,虚开金额共计379557.96元,税额64524.84元,价税合计444082.80元。上述7份发票均由常州**机械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额64524.84元。

59.被告人王桂民于2015年2月至12月间,采用上述手段,通过万某甲等人的介绍从其经营的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常州**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9份,虚开金额共计585701.52元,税额99569.28元,价税合计685270.80元。上述9份发票均由常州**模具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额99569.28元。

另外,被告人宋数平于2017年3月19日,在无实际货物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支付开票费的形式,通过王某庚、陈某丁的介绍从其经营的常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常州**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4份,虚开金额共计341883.29元,税额58120.16元,价税合计400003.45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均由常州**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额58120.16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桂民、宋数平均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常州市**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机械厂等70家单位已向税务机关退出所骗取的全部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营业执照、抵扣证明、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丙、魏某某、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桂民、宋数平及同案犯万某甲、黄某甲、徐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同案犯唐某乙、梅某某、唐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桂民、宋数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二被告人的部分犯罪事实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桂民、宋数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宏芳

                  2018年5月28日

附:

1.​ 被告人王桂民、宋数平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8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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