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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桂银、万葵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公诉刑诉〔2019〕149号 

被告人王桂银,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11969********,汉族,高中文化,系深圳市**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京山营业网点负责人,住荆门市**区**路**座**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荆门市公安局屈家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万葵,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11976********,汉族,高中文化,系深圳市**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京山营业网点第二营业部经理,住荆门市**区**市场**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荆门市公安局屈家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夏文晴,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11968********,汉族,高中文化,系深圳市**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京山营业网点第三营业部经理,住荆门市**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荆门市公安局屈家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宏斌,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11973********,汉族,大专文化,系深圳市**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京山营业网点第五营业部经理,住荆门市**区**大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荆门市公安局屈家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何凝,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321968********,汉族,大专文化,系深圳市**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京山营业网点第一营业部经理,住京山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25日被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屈家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银、万葵、夏文晴、张宏斌、何凝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均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4月10日至5月10日、自2019年6月6日至7月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4月1日至4月15日、自2019年8月6日至8月20日)。五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深圳市**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公司经营地址位于深圳市**区**商务中心**楼。该公司法人代表系李某某,实际控制人系吕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均另案处理)。2014年上半年开始,**公司未经相关部门许可设立**P2P网络平台,陆续在全国各地设立分公司,招募业务员,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吸收资金的方式具体有线上及线下两种:线上方式为招揽客户在该平台注册账户并绑定银行卡(用于投资及收益),由客户选择该公司以中介服务为名在平台上发布的涉及车贷、房贷、消费贷等虚假借款标的进行资金出借投资,以获取年利率5.7%至14.5%不等的收益。**公司在客户选定标的后与其在平台上签署电子民间借款居间服务合同,并以吕某某控制的深圳市**投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名义上的担保,经过一番掩饰后,最终使客户投资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方式汇入吕某某控制的账户;线下方式为通过业务员与客户当面签署相关债权转让服务协议、预约受让协议,以年利率略高于线上投资的方式来吸引客户受让所谓债权进行投资,由客户直接将投资款汇入吕某某控制的账户。**公司以此居间服务为幌子所吸收的资金归集该公司资金池,用于兑付客户本息、放贷、投资房地产、支付员工工资和提成等支出。

2015年底,被告人万葵通过在钟祥市推广**P2P网络平台业务的吴某某(另案处理)接触到了该业务,随后与被告人夏文晴、王桂银等人商议在荆门市**区推广该业务。为牟取**公司的工资和业绩提成,该三名被告人在吴某某等人帮助下于2016年初组建团队,由**公司出资在屈家岭**路**小区**号租用一间门面发展业务,后于2016年12月由王桂银经手以吕某某身份资料在屈家岭注册成立钟祥市**有限公司**分公司对外开展业务。在发展业务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王桂银为营业网点负责人,以被告人夏文晴、万葵及随后加入的被告人张宏斌为团队长的固定业务团队,通过发展业务员,以发放**宣传资料、口口相传等方式招揽客户进行线上或线下投资。为扩大业务范围,由被告人王桂银经手以其身份资料另于2017年4月在京山县注册成立了**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该分公司营业场所位于京山县**大道**号,场所租赁费用由**公司承担,该分公司业务实际亦由**公司控制。**分公司成立后,先后下设四个营业部,第一营业部位于京山,第二、三、五营业部均位于屈家岭。**公司任命被告人王桂银担任该分公司负责人,先后任命被告人何凝、万葵、夏文晴、张宏斌依次担任各营业部经理,继而大肆发展该线上及线下业务。

时至2018年1月,深圳市福田警方介入调查**P2P网络平台,吕某某遂在微信群中指示各分公司另行经营**P2P网络平台业务,被告人王桂银便于同年4月以其儿子身份资料在京山县另注册成立**有限公司,以原班人员继续以同样模式经营**P2P网络平台业务。该平台发布虚假汽车抵押借款等标的,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继续吸引客户进行线上或线下投资,直至2018年8月案发。

现查明:上述五名被告人共计组织招揽投资者1506人,为**公司吸收资金共计149492799.6元,造成投资者损失共计103515362元。其中,被告人何凝负责的第一营业部招揽投资者243人,吸收资金24369323.6元,造成损失18138637元;被告人万葵负责的第二营业部招揽投资者368名,吸收资金 42753181 元,造成损失26948136元;被告人夏文晴负责的第三营业部招揽投资者408名,吸收资金 40596405 元,造成损失 28992264 元;被告人张宏斌负责的第五营业部招揽投资者356名,吸收资金 30494659 元,造成损失21859050元;被告人王桂银个人招揽投资者91名,吸收资金 7981641元,造成损失5177116元;另有在报案时无法说清向哪个营业部或哪个业务员办理投资手续的投资者40名,投资资金3297590元,造成损失2400159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18年11月23日将**分公司建行账户420501667336********内的资金结余款219455.93元依法冻结。2018年8月9日,京山县警方电话通知被告人何凝到案;2018年10月23日,深圳市福田警方在该市宝安区将被告人王桂银抓获;2019年1月24日,广东省中山市警方在辖区将被告人万葵抓获,同日根据被告人万葵提供的线索将被告人张宏斌抓获;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夏文晴向荆门市公安局屈家岭分局投案。五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司成立资料、任职证明、居间服务合同、担保合同、冻结财产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吕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等人证言笔录;3.杨某某、许某某、涂某某等1506名投资者报案及陈述笔录;4.关于**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资金金额及去向的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5.**P2P平台涉及投资者线上投资金额及取现金额的电子证据;6.投资者名单及身份证号码、投资金额、损失金额明细表;7.到案经过;8.被告人王桂银、万葵、夏文晴、张宏斌、何凝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桂银、万葵、夏文晴、张宏斌、何凝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桂银、万葵、夏文晴、张宏斌、何凝,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共同为深圳市**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向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建春

 

 2019年8月8

附:

   1.被告人王桂银、万葵、夏文晴、张宏斌、何凝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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