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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梅仙、戴运周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_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诉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王梅仙,女,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1191968********,汉族,初中文化,系天宁区**足浴店投资人,户籍所在地常州市天宁区**村**幢**单元**室,住本市武进区**镇**公寓**幢**室。被告人王梅仙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戴运周,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51977********,汉族,初中文化,系天宁区**足浴店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县**镇**居委会**号,住本市天宁区**花园**幢**单元**室。被告人戴运周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11301981********,汉族,初中文化,系原天宁区**足浴店服务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镇**村**组。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0月2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9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梅仙、戴运周涉嫌组织卖淫罪,吴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9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7日,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0月21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将案件退回该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11月21日,该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22日,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1月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再次将案件退回该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2月5日,该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再次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6日,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王梅仙、戴运周、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梅仙于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26日,在本市天宁区**花园**号投资经营**足浴店(后变更**足浴)期间,招募被告人戴运周在该店内负责具体经营,并经戴运周安排徐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以招募、容留等方式组织余某某、韩某某、高某某等多名卖淫女在该店向嫖客提供多种卖淫服务,收取不等费用。

被告人吴某某在该足浴店工作期间,以介绍卖淫、安排技师上钟、为卖淫活动签单、输单等方式,协助被告人王梅仙、戴运周、徐其友在店内组织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

2018年10月27日,卖淫女余某某、韩某某、高某某等人在仙梦足浴店内向马某某、丁某某、杨某某等人卖淫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营业执照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梅仙、戴运周、吴某某及同案犯徐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王梅仙、戴运周、吴某某以及证人余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5.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网络安全大队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梅仙、戴运周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王梅仙、戴运周、吴某某的行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梅仙、戴运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侃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梅仙、戴运周、吴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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