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王梓圳,曾用名王堂,绰号“弟贾”,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镇**路**宿舍。2017年7月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临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临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公安机关逮捕。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梓圳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1日0时许,被告人王梓圳与王某甲、王某乙、曾某某等人在海南省临高县**镇**大道**酒吧喝酒。大约喝到凌晨1时许,王某乙在金荷花酒吧门口跟陈某甲吵了起来,随后王某乙、王某甲、曾某某、王梓圳等人在**酒吧门口先后冲上去殴打陈某甲。陈某甲被打倒在地后,其他人上来将双方拦开。不久,陈某甲叫来的人在**酒吧门口处跟王某乙、王梓圳、曾某某、王某甲等人对打。王梓圳从地上捡起石头砸向对方一名持匕首的男子,对方持匕首男子被砸到,匕首掉到地上。随后王梓圳冲过去捡起对方掉下的匕首并追赶对方,但没有追到。打斗的过程中陈某甲腿部被刺伤,曾某某背部被刺伤。经鉴定,陈某甲所受损伤属于重伤二级,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住院病历、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
2.证人陈某乙、符某某、郑某某、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王梓圳的供述,同案犯王某甲、曾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指认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梓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梓圳伙同他人故意伤害陈某甲,致使陈某甲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梓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梓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王梓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王梓圳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梓圳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宁宁
检察官助理 卢冬霞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王梓圳现羁押在临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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