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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梦杰、蔡某某容留卖淫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19〕143号

被告人王梦杰,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2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浴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界首市,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路**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7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浴场员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幢**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2月1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梦杰、蔡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7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4日重报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初开始,被告人王梦杰在黄山市屯溪区黄山东路经营“**浴场”,雇佣被告人蔡某某负责管理浴场二楼。

自2018年11月初至2019年2月1日,被告人王梦杰在浴场二楼包厢内容留王某某、崔某某、刘某某、蒋某某等人通过“口交”的方式为客人提供卖淫服务,并负责收取嫖资及与卖淫女结算分成(浴场与卖淫女五五分成)。被告人蔡某某明知浴场内有卖淫服务,还将客人带至包厢,由卖淫女和嫖客确认服务项目及价格(“口交”一单价格368元),在卖淫女写明服务项目与价格的结算单(一式二联)上签字确认,将白单交到一楼前台给被告人王梦杰(红单由卖淫女留存),并凭签过名的结算单从王梦杰处获取一单8元的提成。

在浴场经营期间,被告人王梦杰共收取嫖资20余万元,非法获利10余万元,被告人蔡某某共获取嫖资分成4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支付宝及微信交易记录、租赁合同、结算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崔某某、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梦杰、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梦杰、蔡某某在浴场内容留多人卖淫多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梦杰、蔡某某系共同犯罪,且王梦杰系主犯,蔡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娟

2019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梦杰、蔡某某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

3.光盘4张(附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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