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502号
被告人王梦洋,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3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县,住河南省商水县**镇**村**组。因盗窃于2017年4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1日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梦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日20时许,被告人王梦洋撬门进入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广场对面的陈某某经营的**店内,盗窃手机5部,人民币2460元。
2、2020年4月19日3时许,被告人王梦洋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店,利用其保安员身份进入公司监控室,支开值班保安员,拿走保险柜钥匙;后踹门进入人事部办公室,用钥匙开保险柜,未果;其又将保险柜搬至员工通道,试图用剪刀等撬开保险柜,未果。后被查获。经查,保险柜内有人民币23430.2元。
3、2020年4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王梦洋撬门进入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区**号楼**门底商的**手机旗舰店内,盗窃人民币7010元及手机2部。经鉴定,被盗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9500元。
4、2020年5月15日3时许,被告人王梦洋进入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镇**村的**火锅店内,盗窃人民币3000元。当日4时许,被告人王梦洋又进入**镇**超市附近的**店内,盗窃人民币222元。后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赃物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张某某、杨某某、李某甲、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陈某某、李某乙、白某某、李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梦洋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评估结论书;6.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8.其它证明材料:接报案及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梦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梦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梦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梦洋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臣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梦洋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五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 待判处处理物品:棍二根、剪子一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