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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森、庞利盗窃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王森,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现住重庆市万州区钟鼓楼街道********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3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6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3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拘役五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庞利,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3********,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现住重庆市云阳县人和镇********。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9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5日被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7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森、庞利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9日至2月2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王森、庞利在重庆市万州区********,由庞利负责望风,王森从该楼天楼翻墙入室进入室内,在书房书桌上盗窃中华牌软盒香烟三包、打开的贵烟一包,在衣帽间柜子内盗窃现金人民币3000元,盗得现金和香烟被二人消费使用。经鉴定,被盗三包中华牌软盒香烟价值人民币210元。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王森家属对被害人程某某进行赔偿,取得了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

2.被告人王森、庞利的供述与辩解;

3.重庆市万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万州价鉴字[2019]316号价格鉴证结论书;

4.辨认笔录;

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森、庞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森、庞利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森、庞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森、庞利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晏国康

检察官助理:廖雪吟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森、庞利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提讯证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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