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944号
被告人王森,曾用名王兵,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沛县**镇**号,现住西安市长安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1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森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森系西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介公司”)店长。2018年5月,被害人蔺某甲通过中介王森购买位于西安市长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房屋,随即卖方王某某、买方蔺某甲、居间方**中介公司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合同》,蔺某甲直接给付王某某10万元定金。2018年6月21日,被害人蔺某甲通过微信、支付宝给王森转账20000元的中介费。
2018年7月份,被告人王森因之前做生意失败欠了大量债务,为偿还个人债务,临时起意产生诈骗购房者中转资金的念头,王森告知蔺某甲,需要将300000元房屋首付款先转入其个人账户,再由其转给王某某,由王森将首付款转入资金监管专用账户。2018年7月2日,王森告知蔺某甲要交贷款服务费,蔺某甲遂让其女儿蔺某乙通过微信给王森转账12500元的贷****。2018年7月10,蔺某甲通过支付宝分五次给王森转账共计50000元的房屋首付款,2018年7月11日,蔺某甲的女儿蔺某乙通过银行柜台给王森转账247000元的房屋首付款,因王森给予3000元的优惠,故蔺某甲父女共计转账房屋首付款297000元。收款后王森伪造房主王某某的签名给蔺某甲出具了30万元的房屋首付款收条一张。2018年9月23日,王森再次以过户费名义向蔺某乙索要16000元,蔺某乙通过微信转账。2018年12月23日,王森将贷款服务费10000元,中介费11000元上交**中介公司财务。
以上王森共诈骗被害人蔺某甲及蔺某乙贷款服务费2500元、房屋首付款297000元、房屋过户费16000元,共计315500元,王森将诈骗所得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生活支出。被害人蔺某甲得知被骗,遂向王森索要钱款,王森分六次向蔺某乙归还53000元,后再无力偿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前科查询证明、常住人口信息、收条、合同、转账详情等书证:
2.证人裴某某、王某某、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蔺某甲、蔺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森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华
冯莎莎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森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三张,讯问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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