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王欣欣,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丰县**镇**街**号。被告人王欣欣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6月24日被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5月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欣欣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欣欣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王欣欣冒充男性,通过和被害人郭某甲虚假恋爱骗取郭某甲信任,后虚构其经营的玻璃厂发工资、购买货物、帮朋友刷单等理由,骗取郭某甲人民币共计67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欣欣的户籍信息证明、前科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郭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王欣欣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电子证据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欣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欣欣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权威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欣欣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卷宗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