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115号
被告人王欣,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82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宜兴市**街道**村**号。被告人王欣曾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12月8日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9月6日被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8年8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欣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欣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王欣在“闲鱼”网站上发布虚假的加油卡售卖链接,让被害人潘某某帮忙为其购买加油卡,骗取潘某某人民币18180元。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王欣退给潘某某人民币1000元。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王欣虚构帮助支付宝商户刷单做任务,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11088元。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王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王欣的家属退出赃款人民币28268元,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被害人潘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欣的供述;
4.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提取、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欣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欣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欣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思明
检察官助理:刘正永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欣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换押证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3份。
6.全部卷宗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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