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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正利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490号

被告人王正利,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4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路**号**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岸区**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8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8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正利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0日15时许,吸毒人员唐某甲通过手机微信联系被告人王正利,要求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颗和300元的甲基苯丙胺(冰毒)。王正利同意后,唐某甲于当日17时44分许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王正利支付毒资人民币500元,二人约定在王正利位于重庆市北碚区**路**号**号的住处完成交易。随后唐某甲来到王正利的上述住处,王正利贩卖了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和一小袋冰毒共计500元的毒品给唐某甲,并于当日19时45分许收款。交易完成后,唐某甲和王正利将购买的部分毒品拿出来吸食,后唐某甲离开王正利的上述住处,主动向公安机关上交其购买毒品后吃剩下的一颗半甲基苯丙胺片剂(经称重,净重0.14克)和一小袋甲基苯丙胺(经称重,净重0.16克),公安机关将上述疑似毒品予以扣押。

2020年8月14日15时许,公安民警将被告人王正利抓获归案,其到案后拒不供认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从上述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毒品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唐某甲、唐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正利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毒品)[2020]2496号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辨认、扣押等笔录;

7.追踪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正利故意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正利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又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正利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翠兰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正利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被告人王正利的1部黑色苹果6手机现被扣押于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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