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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正化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张检诉一刑诉〔2019〕5号

被告人王正化,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78********,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住湖南省永顺县**乡**村**组。2006年8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07年7月31日减刑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8年9月12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正化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0日补查重报。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26日、2019年1月2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月13日,黎某某(已判刑)要被告人王正化和李某某(已判刑)为其购买毒品冰毒500克,被告人王正化和李某某从张家界到长沙,尔后乘坐飞机来到成都联系卖主,通过李某某购得500克冰毒。后黎某某将冰毒卖给了黄某某、张某某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正化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黎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

3、书证登机信息证明、通话清单、银行交易明细证明等。

2011年2月28日,黎某某、钟某某(已判刑)乘飞机从长沙到成都,到成都后,黎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正化,要求购买500克冰毒,被告人王正化将用塑料袋包装的500克冰毒送到黎某某所住的**酒店房间,黎某某将11万元购毒款给王正化,后黎某某将冰毒卖给了黄某某、张某某、刘某某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正化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黎某某、钟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书证登机信息证明、通话清单、银行交易明细证明、住宿登记证明等。

2011年4月17日,黎某某与被告人王正化联系购买冰毒500克,并安排钟某某与被告人王正化一起乘车从张家界前往成都,钟某某到成都后,黎某某多次转款给钟某某。4月21日钟某某通过被告人王正化从“刘哥”(另案处理)手中以11万元购得冰毒500克,钟某某携带冰毒与被告人王正化一同返回张家界。次日凌晨,钟某某在张家界**酒店将冰毒给黎某某,后黎某某将冰毒卖给张某某、黄某某、吴某某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正化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黎某某、钟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书证登机信息证明、通话清单、银行交易明细证明、住宿登记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正化违反毒品管理制度,贩卖毒品冰毒1500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健

2019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王正化现押张家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涉案款物无。

5、辩护人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彭明富律师,联系电话1357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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